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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4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19第四章物业服务………………………………….....28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38第六章法律责任……………………………………..45第七章附则………………………………...………..484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
2、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物业管理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物业管理行业定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
3、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49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管理、公安、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质量监督、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街道、乡镇职责】街道办事处、乡
4、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以下物业管理主要工作:(一)协调或者组织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三)协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及续筹工作;(四)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五)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六)监督老旧小区实施物业管理。4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物
5、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业主身份的确定】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身份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第九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除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一)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二)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三)依法使用物业共
6、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四)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49业主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依据批准的规划方案,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规划行
7、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核定】49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
8、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听取业主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宗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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