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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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范围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8项明确要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部《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04〕35号)要求:“凡超过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申报,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

2、会的专家,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作为开工许可审批的依据”。  二、生命线工程  根据《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第四十二条:“生命线工程是指对城市功能、人民生活和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交通、通讯枢纽、医疗卫生、消防等工程系统”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生命线工程应包括:  (一)医疗卫生工程  1.县级以上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  2.县级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建筑;  3.县级以上的独立采、

3、供血机构的建筑;  4.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  5.县、县级市以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二)供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12  1.县级以上城镇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等;  2.县级以上城镇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等。  (三)供气、供油工程  县级以上城镇的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

4、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的主要建(构)筑物。  (四)供电工程  1.电力调度中心;  2.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地震时必须维持正常供电的重要电力设施的主厂房、电气综合楼、网控楼、调度通信楼、配电装置楼、烟囱、烟道、碎煤机室、输煤转运站和输煤栈桥、燃油和燃气机组电厂的燃料供应设施;  3.330kV及以上的变电所和220kV及以上枢纽变电所的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  4.330kV

5、及以上的换流站工程中的主控通信楼、阀厅和就地继电器室;  5.不应中断通信功能的通信调度建筑。  (五)通信枢纽工程  1.县级以上城镇的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重要市话局,卫星地球站的主机房和天线支承物;  2.县级及以上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12  3.县级及以上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和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的主体建筑,发射总功率不小于200kW的中波和短波广播发射台、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县级以上广播电视监测台与节目传送台的机房建筑和天线支承物。  (六)交通工程  1.铁路建设工程中,I、II级干线和铁路枢纽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

6、信号、供电、供水建筑以及县城以上城镇火车站的客运候车楼;  2.公路建设工程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公路监控室以及县城以上城市的长途汽车站客运候车楼;  3.水运建筑工程中,县级以上的水运通信和导航等重要设施建筑、重要客运站、海难救助打捞部门的建筑;  4.空运建筑工程中,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以及通信、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的建筑;  5.在交通网络中占关键地位、尤其是大中城市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和处于交通枢纽的桥梁。  (七)消防工程  消防瞭望塔楼、值班房,消防车库  三、重大(重点)工程  重点工程是指省人民

7、政府批准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省、设区市重点工程办公室管理及各工程项目单位具体承建的工程项目。  四、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12  根据《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次生灾害是指地震时由于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等破坏或地表的变化(如滑坡、地裂、错动、喷砂等)而引起的二次或三次灾害。诸如因地震引起的水灾、火灾、爆炸、海啸、有毒物质的扩散、放射性物质的逸散、疫病蔓延等。”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是指因地震引起上述二次或三次灾害的工程。  五、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建设部建质防函〔2005〕88号文规定

8、:“要特别注意大型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今后超限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范围要扩大到大型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领域,各地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抓好这一工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建抗〔2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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