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矿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矿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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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地矿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涉密地质资料的保密管理,确保地质矿产勘查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土资发〔2008〕69号《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土资厅发[2007]54号)《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若干意见》等文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涉密地质资料,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纸介质载体包括文件、资料、地形图等;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优盘、存储卡、移动硬盘、录音笔、

2、录音带、录像带等。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负责制作、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涉密地质资料的局属各单位。第四条涉密地质资料的保密管理,遵循“严密防范、措施到位、确保安全、便于工作”的原则。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五条局保密委员会对各单位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第二章涉密地质资料的制作第六条制作涉密地质资料应当依照国土资发〔2008〕69号《国家秘密范围规定》(见附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应当编排顺序号。第七条纸介质涉密地质资料、磁介质、光盘等涉密地质资料应当在采取

3、了相应保密措施的场所里制作,制作完成后交由单位保密部门统一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与因特网或公众信息网相连的电脑上制作、浏览磁介质涉密地质资料或存储涉密信息。第八条制作涉密地质资料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及时交由单位保密部门统一销毁。第三章涉密地质资料的收发与传递第九条各单位涉密地质资料由本单位地质资料管理部门(资料室)统一收发,收发涉密地质资料时,应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第十条传递涉密地质资料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传递前需进行包装密封;涉密地质资料的信封或袋牌上应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名称。5(二)涉密地质资

4、料应交应指派专人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第十一条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通过因特网或公众信息网传输涉密地质资料。第四章涉密地质资料的使用第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在阅读和使用涉密地质资料时,不得私自携带外出。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采取保护措施,使涉密地质资料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二)携带绝密级涉密地质资料应由局长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三)参加涉外活动和工作不得携带涉密地质资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的,应由分管局长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地质资料参加涉外活动和工作。第十三条

5、阅读和使用涉密地质资料,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涉密地质资料的去向。第十四条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复制、扫描涉密地质资料,因工作确需复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复制绝密级涉密地质资料,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涉密地质资料,应当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三)复制涉密地质资料,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四)复制涉密地质资料,必须到本单位保密委履行登记、编号手续,由保密委指定复制地点,复制件应当视同原件进行保管。第十五条汇编秘密文件、资

6、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涉密地质资料,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第十六条传阅和使用涉密地质资料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任何人使用涉密资料必须到资料室办理借阅手续,用过后及时归还,不得长期占有。经允许可以复印、扫描的涉密地质资料必须在本单位涉密复印机、扫描仪上进行。(二)涉密地质资料不得随意堆放,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时,应当将它们放入保密设备。(三5)涉密地质资料

7、里的内容不得私自摘录、引用,确因工作需要摘录、引用的,应报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形成的涉密地质资料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绝密级涉密地质资料禁止摘录、引用。第五章涉密地质资料的保存和销毁第十七条保存涉密地质资料,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绝密级涉密地质资料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第十八条单位购买或接收的涉密地质资料首先统一由资料管理部门(资料室)办理登记入库,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长期使用涉密地质资料。第十九条涉密单位应定期对所存涉密地质资料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局保密委报

8、告。第二十条涉密人员、涉密地质资料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涉密地质资料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一条需要归档的涉密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第二十二条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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