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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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一、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  1.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笼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汇。  2.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汇。  3.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汇,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汇。  4.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

2、”等词汇,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对各级领导制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6.稿件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汇,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话词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二、法律类的禁用词  7.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  (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4)采用人工授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

3、)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0.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与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1.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4、”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2.“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村干部不要称作“村官”。  13.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14.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15.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三、民族宗教类的禁用词16.对各民族,

5、不得使用社会流传的带有侮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等。  17.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侮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18.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成为民族,只能称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等。7  19.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

6、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兹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成“穆斯林”。  21.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要提“猪肉”。  22.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四、涉及我领土、主权和港澳台的禁用词  23.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

7、区”字样。  24.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选委会”“行政院主计处”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院长”“立法委员”等均应加引号表述。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25.对台湾地区实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 

8、 26.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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