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2040433
大小:47.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7-15
《为什么我们不能放弃国有企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为什么我们不能放弃国有企业 作者:冷酷的哲学 文章发于:四月网 最近世界银行的报告又再次让很多网民的目光放到了“国企私有化”这么一个老问题上。 我一直想写一写关于国企的东西,但是直到最近我才觉得确实有这个必要下笔写一点东西。 这篇文章,我主要想尝试着讨论这么几个问题: 零、国企有哪些类型 一、为什么我们需要国企 二、流行的国企私有化的理由以及其谬误之处 三、为什么我们需要警惕一些私有化的声音 四、国企在国与国经济竞争中的价值 五、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国企和国企经营体系 因为我毕竟不是经济学者,所以行文粗鄙,想必谬误
2、甚多。希望有识者不吝指出,我也好逐步修改加强。 零、国企有哪些类型 我们今天视野中的国企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叫做竞争性国企,第二种叫做福利性国企,第三种叫做外部性强的产业的国企。 竞争性国企,其实很简单,只不过就是一般的商业企业,只不过控制权或控股权在政府手里。比方说中兴、长虹等。这些企业在基本公平的市场规则下与外企、私企竞争,并生存下来。他们主要依靠的是自身的竞争力,提供的是一般的商品。这类企业可以看作是国家资本力量的具体存在形式。当然,现在很多竞争性国企仍然能够获得超出一般民企的支持力度。这一方面是我们的市场竞争制度还不够完善,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这
3、些国企也多少承担一些强制性的社会公益事业,付出了不小的成本。在这个方面,政府仍然需要加强。 而福利性国企则不同,比如中国铁路,这类国企的存在目的在于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保障。它们往往是呈现垄断的、非盈利的经营形式。 在讨论国企时,需要将两者严格分开。这两者的存在形式、经营理念和作用都是完全不同的。 最近有人转的张五常的《国企十条》,恰恰将这两者都混淆为了竞争性国企,认为凡是亏损的企业都是不该存在的。这首先就没有看清,有一些国企是为了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保障而存在的,并不是为了盈利,这类企业有时就需要政府注资或补贴才能持续。 而强调国企不能与民争利的人则忽视
4、了竞争性国企这种国有资本力量的存在形式。这种形式也是必要的。 第三种国企比较特别。有一些特殊的国企盈利丰厚,领域不允许或限制私营资本进入,外国产品也被禁止进入或客以重税。这种国企第一眼看过去,是最让自由市场经济的信徒愤恨的。这种国企就叫做外部性强的产业的国企。 什么叫做“外部性”(Externality),这是一个经济学名词,是说一个人或企业的行为直接影响他人的福祉,却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获得回报,亦称外部成本、外部效应、界外成本、界外效应或溢出效应(Spillover Effect)。(以上引资中文维基百科)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烟草业。广泛吸烟所带来的社会
5、医疗成本上升,是不会被烟草公司支付的。还有比如说军火业,他们盈利最好的时候是战争时期,所以军火资本集团往往会推动国家进行更激烈的对抗、冲突乃至战争,而战争所导致的社会成本,也是几乎不会被军火公司支付的。 这类外部性强的产业,有必要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用其巨额利润来直接补贴其造成的社会成本,防止其巨额利润形成利益集团而把国家政策引向歧途。这类特殊的国企存在领域比较狭小,所以本文不作进一步论述。 我们下来就讲一讲为什么这些国企都是必要的。 一、为什么我们需要国企 资本主义的自由市场经济,如果不加节制,呈现的是一种“损不足而益有余”的形态。也就是富人越来越富
6、而穷人越来越穷。随着贫富差距加大,阶层流动性就会下降,社会就会失稳,最后让所有人都付出代价。因此,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政府都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二次分配。换言之就是需要由政府来进行“损有余而益不足”的工作。 现代发达国家政府的二次分配,其根本理念并不是把大家的收入差距都抹平,而是通过对基本的公共服务进行保障而为所有人提供一个尽可能公平的起点。与此有关的公共服务包括(并不限于):医疗、交通、通讯、教育、治安、消防、饮水、部分食品供给(如食盐)等等。 其中一些服务,因为每个人的需求程度不同而要进行一定的收费,或者因为要涉及一部分商品的收购和销售,所以政府会以国有企业形式提供
7、这类公共服务。这就是福利性国企。 福利性国企控制着关系到民众基本生活和发展权益的重要领域,起到公平分配和防止突发事件的作用。其主要公共服务往往是微利或亏本的。 比方说中国铁路,其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是廉价的快速长途旅行。这一基本服务是公民能够更好地就业的基本保障之一。这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有力因素。(说句题外话,当年颇有人觉得中国铁路不应该引进外国高铁技术而应该等待本土高铁技术发展成熟。这恰恰就没有看清,中国铁路的存在目的不是为了发展自己的铁路技术,而是为了提供基本服务和刺激经济发展,所以中国高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