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发[2005]25号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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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5]2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产权多元化,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支持企业改革发展,

2、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保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和完善国有产权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含企业改制)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

3、统称受让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土地使用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向管理层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由其授权其他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五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明确。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4、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国有产权市场化定价进程,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充分的市场化定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不得侵害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经批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批准机构是指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批准权限的所出资企业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其他职能部门。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竞买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5、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金额较小的实物资产转让方式,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处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中的相关事项。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与管理办法;  (二)根据国家及本级政府的宏观经济方针政策制订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

6、略性调整规划以及国有企业进退的5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三)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监缴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七)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并负责对其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监督;  (八)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7、的要求制订本企业发展规划和改制计划、方案;  (二)研究审议所属二级全资企业、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及三级全资企业、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或批准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三)根据授权监缴和管理所属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四)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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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5]2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产权多元化,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支持企业改革发展,

2、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保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和完善国有产权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含企业改制)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

3、统称受让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土地使用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向管理层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由其授权其他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五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明确。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4、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国有产权市场化定价进程,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充分的市场化定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不得侵害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经批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批准机构是指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批准权限的所出资企业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其他职能部门。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竞买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5、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金额较小的实物资产转让方式,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处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中的相关事项。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与管理办法;  (二)根据国家及本级政府的宏观经济方针政策制订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

6、略性调整规划以及国有企业进退的5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三)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监缴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七)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并负责对其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监督;  (八)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7、的要求制订本企业发展规划和改制计划、方案;  (二)研究审议所属二级全资企业、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及三级全资企业、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或批准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三)根据授权监缴和管理所属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四)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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