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202856
大小:76.58 KB
页数:9页
时间:2017-11-08
《坪山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坪山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
2、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第三条新区安委办负责总体统筹、协调各有关监管单位落实“黑名单”制度,审定各单位提交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并负责“黑名单”的纳入、移出、信息公布等工作。第四条各监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拟定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核实、记录有关信息,并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第五条“黑名单”-9-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依
3、法公正、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有关监管单位对其进行依法依规处罚的同时,纳入“黑名单”:(一)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伤3人(含)以上的;(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谎报、瞒报或者故意、恶意迟报事故,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决定或抗拒安全执法的;(五)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次(1年内2次以上,含2次)被行政机关
4、实施行政处罚的;(六)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七)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第七条实施“黑名单”管理基本程序:(一)信息采集。对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有关监管单位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等途径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9-记录的每条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及概况、主要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伤亡人数,非法违法行为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安全生产
5、隐患信息还应包括隐患等级、整改时限等要素。(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负责信息采集工作的单位在作出处罚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坪山新区安全生产“黑名单”告知书》(附件1)告知当事人,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7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生产经营单位同意告知内容。(三)信息审定。信息采集单位在发出《坪山新区安全生产“黑名单”告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坪山新区安全生产“黑名单”建议书》(附件2)、《坪山新区安全生产“黑名单”汇总表》(附件4)
6、,整理汇总有关信息、证据和材料,一同提交新区安委办,由新区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对拟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进行最终审定,决定是否纳入“黑名单”。(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新区安委办在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坪山新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同时向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主管部门、金融主管部门等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五)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9-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
7、黑名单”条件行为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供情况说明,提出移出申请。原信息采集部门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在管理期限届满10个工作日前填写《坪山新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移出建议书》(附件3),整理汇总相关材料信息,一同提交至新区安委办,由新区安委办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黑名单”,在政府网站和坪山新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受到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同时要报送整改材料,经原信息采集部门组
8、织验收合格、符合规定后方能移出。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连续进入(间隔时间少于1年)“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起,管理期限为3年。第九条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报送新区安委办。第十条列入“黑名单”和移出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