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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发布日期:2010-02-03访问次数:96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交通厅 苏价服〔2008〕109号 苏财综〔2008〕25号 苏交航〔2008〕2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公布《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07年制定并公布了《江苏省航道赔(补)偿试行标准》,经一年的试行,社会各界反映良好,对促进江苏水运业发展,有效保护航道设施,保障航道安全、畅通,起到了积极作用。现核定公布正式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针对省内航道管理机构建
2、设、养护的航道驳岸、护坡和其他航道设施造成损坏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向赔(补)偿义务人收取赔(补)偿费。 二、本通知所规定的航道赔(补)偿标准包括损坏航道设施赔(补)偿标准以及占用航道、设置过河设施的赔(补)偿标准,其中损坏航道设施赔(补)偿标准是指造成航道设施使用功能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的赔(补)偿标准;对部分损坏航道设施的赔(补)偿标准,由航道管理机构根据损害程度界定,赔偿义务人如对界定不服的,可申请具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并按鉴证结论进行赔(补)偿。 三、凡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航道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及时取证,明确告知当事人损坏内容,作出处理决定。 四、本通知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收费标准 二OO八年三月 主题词:航道赔偿收费通知 抄送:各市、县航道管理机构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印发 共印500份 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收费标准 项目 单位 赔(补)偿标准(元) 备注 一 通航水域 1.倾倒泥土、垃圾,排放泥浆 立方米 80 2.倾倒块石、建筑垃圾 立方米 175 3.采挖砂石、泥土 立方米 50 4.占用通航水域设置锚地、码头,停放装卸吊机船、加油船等经营性船舶,构筑堤坝、围堰、护桩、沉
4、箱、墩台等 平方米·月 10 5.设置过河管线、架空管道 米/根 500 二 航道边坡 ︵ 护岸设施 ︶ 1.损坏护岸 混凝土压顶、角石 立方米 600 浆砌块石墙身 立方米 400 混凝土墙身 立方米 600 勾缝 平方米 40 2.损坏栏杆 混凝土预制型 米 150 实腹式砖砌型 米 180 花岗岩型 米 2000 铸铁型 米 250 3.护岸滑坡倾倒、变形、沉陷 米 2000 4.取土 立方米 35 项目 单位 赔(补)偿标准(元) 备注 5.拆除航道护岸 米 1500 6.占用航道用地
5、 平方米·月 10 指确权的航道土地 7.占用护岸装卸作业(临时) 米·天 10 指确权的航道护岸设施 8.占用航道边坡 米·月 45 三 航道绿化 1.乔木 胸径4厘米以下(含4厘米) 株 60-120 胸径指距地面1米处树干直径 胸径4-8厘米(含8厘米) 株 120-300 胸径8-12厘米(含12厘米) 株 500-800 胸径12厘米以上 株 每增加1厘米加收150元 2.灌木 高度1米以下(含1米) 株 20-60 高度1米以上 株 60-120 3.竹类、花卉 株 20-90 4.草皮 平方米 50 5
6、.藤蔓 株 30-80 6.特殊植被、名贵树木花卉 按实计取 项目 单位 赔(补)偿标准(元) 备注 四 航标 1.岸标基础 按实计取 2.水中灯桩基础 按实计取 3.标体 ⑴水泥结构杆形标 座 7000 ⑵玻璃钢结构杆形标 座 9600 ⑶钢、反光膜结构杆形标 h为高度 h≤5.5米 座 15000 h≤7.5米 座 20000 ⑷钢质镀锌框架形标 h为高度 h=4米 座 10000 h=6米 座 18000 h=8米 座 25000 ⑸玻璃钢质圆形标 h为高度 h=7.5米 座 35000 h=8米
7、 座 40000 h=10米 座 50000 ⑹钢质镀锌反光膜柱型标 h为高度 h=6米 座 40000 h=8米 座 50000 h=10米 座 60000 项目 单位 赔(补)偿标准(元) 备注 ⒋电池箱 玻璃钢电池箱 只 300 不锈钢电池箱 只 800 ⒌太阳能电板 瓦 100 ⒍灯器 套 1500-3000 ⒎碱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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