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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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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保障 论文摘要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和三个法律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农民工)是利益博弈中的弱者,其权益正受到越来越多的侵害。扭转劳务派遣行业弱肉强食的局面,切实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需要立法的细化、行政监管的加强、司法的特殊照顾。 论文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动者保障 劳务派遣最早起源于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欧美国家,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至今已成为一种相当成熟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涉及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农民工)三方主体,包含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及实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务关系这三个法律关系。 在这三方主体中,被派遣劳动者面临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双重管制和压榨,是利益博弈中的弱者。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他们往往低学历,甚至很多还是文盲半文盲。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面对这三种相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互相推诿的用人、用工单位,他们常常陷入维权的迷局:或者四处奔波艰难信访,或者求告无门放弃追索,或者采用极端手段争取权益,给社会安全稳定带来不少隐患。因此,研究劳务派遣中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探讨被派遣劳动者权利保障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我国劳务派遣业近年如快餐业般发
3、展迅猛,对就业压力起到了极大的缓解作用,但由于立法的粗疏、司法的低效率、行政监管的缺位、用人用工单位作为经济人的趋利性等原因,使得劳务派遣行业发展无序、规模膨胀、责权不清,在实际运行中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主要表现就是劳动者的权益越来越多地受到侵害: (一)职业稳定感差 职业稳定感是安全感的一种体现。马斯洛认为人的需要有五种,其中包括对安全感的需要。这就是说,安全感是人与生俱来的需求。而职业稳定感则是在工作中安全感的一种体现。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被派遣劳动者先天性地被视作单位的“外人”或“二等公民”,身份遭歧视,待遇被漠视,在单位里缺少应有的尊重,缺乏发展的空间,
4、即使干得再有业绩,也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即使是在一线的业务骨干,必要时候也会因隐性携带着的“临时工”的烙印被单位以“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轻易解雇。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奉献了知识才智和青春光阴,但最终等待他们的却是解雇的命运,使他们缺少最基本的安全感和归属感。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随意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现象,造成部分劳动者无法进行长远的职业规划,无心人尽其才。 (二)同工不同酬4 同工同酬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工资分配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际人权公约确认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63条明文
5、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从法律上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与企业正式员工从事同样的工作能获得同样的报酬,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然而现实中“同工同酬”对被派遣劳动者来说仅是一个虚梦。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工单位同岗位正式员工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甚至只有同岗位正式员工的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甚至更少。据某市总工会的调查报告显示,同样从事一线岗位工作,被派遣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收入仅为用工单位的劳动者的81.52%”。他们的基本工资低,还不能“入围”评
6、先进,不能申请困难补助,也没有节假日福利。“同工不同酬”有违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平等权的规定,也违背《劳动法》对工资分配的明确规定。 (三)克扣、拖欠工资及各种费用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而在现实情况下,出于“经济人”的逐利特性,不少劳务派遣单位正在洗掠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先是与劳动者签订己方设计好的格式合同,然后设法取得劳动者应获报酬的凭据,再就是一拖再拖,之后又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脱,让劳动者求助无门。用人、用
7、工单位无故占有大量劳动者的血汗钱后,又改头换面另立门户故伎重演,原单位则销声匿迹或任其破产。如赴海外渔船打渔的众多劳动者就屡屡中招,冒着生命危险远赴海外渔船工作,回国后派遣单位(有很多其实只是小型中介公司)以结算为由扣押了其正常回国手续,不久,就玩起了蒸发;而此时外方船主则更是无迹可寻。部分打渔工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到头来落得一纸判决书或调解书,另外很多连走法律程序最基础的证据都没有,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曾经的派遣单位领导不断“暴发”。个别打渔工则采取绑架伤人等极端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被派遣到建筑行业的农民工经常面临包工头们从甲方结算提取巨款后“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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