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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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张鸿铭2014年1月13日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港口的日常行政管理。  发展改革、水利、规划、土地、环保、海事、公

2、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支持港口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条—6—杭州港总体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土地、水利、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杭州港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公布。  杭州港重点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后

3、公布;其他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报上级机关备案。  杭州港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市、县(市)发展改革、土地、规划等部门在编制港口周边区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港口物流、仓储、临港工业等功能;涉及港口规划的,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遵循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港口规划作业区建设。  第八条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或者因工程建设等需要临

4、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提出许可申请。  第九条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港口岸线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使用港口岸线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证明文件;  (三)属危险货物码头、客运码头或者筒仓码头的,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请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期限、范围、功能

5、和建设临时港口设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情况的说明;  (二)陆域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拟建港口设施的地理位置图、航道位置图、建筑物主要控制点坐标平面布置图;  (四)使用期满后恢复港口岸线原貌的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6—市港航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使用港口岸线申请或者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市港航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港口岸线使用证书或者港口岸线临时使用证书。  第十二条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根据陆域土地使用权期限确定,但最长不超过50年。  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

6、效期届满30日前向港航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港口岸线使用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市港航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使用港口岸线。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应当重新申请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禁止从事可能影响港口岸线稳定或者毁坏港口岸线的活动。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其使用的港口岸线和港区内的坡岸进行日常维护。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终止的,使用人应当按照申请时提交的恢复港口岸线原貌的实施方案,在3个月内恢复港口岸线原貌。  第十五条已建成的港口作业区

7、范围内不得建设与港口经营无关的建设项目。投资项目位于港区内的,发展改革部门在实施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属于实施备案管理投资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备案后10日内,抄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危险货物码头、客运码头、筒仓码头建成后,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未经安全验收评价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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