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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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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中国古代狱政文化的基本精神关键词:狱政文化/仁道精神/教化精神内容提要:“仁道”精神与“教化”精神构成了中国古代狱政文化的基本精神,并且在尊重人的生命价值、以同情和怜悯的态度对待监狱行刑及罪犯改造等方面与现代的“人道主义”也有相通之处。这对我们今天建构一种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狱政文化也有借鉴意义。中国古代狱政文化是一个包括监狱管理、罪犯改造、监狱行刑、监管法规、监狱设施及监管理念等在内的文化系统,它包含制度层面、理念层面和物质层面三方面的内容,而以理念层面为其核心,以制度层面与物质层面为其表层。本文从理念层面考察了中国传统狱政文化中的道德理念,并探索了其与监狱
2、管理、监狱行刑和监管法规等的联系,认为“仁道观”与“教化观”构成了传统狱政文化中道德理念的主流,并且在尊重人的生命价值、以同情和怜悯的态度对待监狱行刑及罪犯改造等方面与现代的“人道主义”也有相通之处。一、“仁道”精神《汉书·刑法志》云:“圣王拨乱而起,被民以德教,变而化之,必世然后仁道成焉……此为国者之程式也。”意谓明君拨乱反正,推行德教,并以“仁道”(人道)情怀从事政治和司法活动。该篇又云:“王者之于天下,譬犹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为之凄怆于心。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狱不减一人,此和气所以未恰者也。”意谓明君必须以公
3、平的态度断狱理冤,对轻罪疑罪囚犯尽量释放出狱,否则会伤及“和气”,即危害社会和谐。这体现了作者对狱政文化中仁道价值的追求。《隋书·刑法志》所载隋文帝诏书还提出了“仁者之刑”的观念,“仁者之刑”是体现仁道精神的刑事司法制度(包括监狱行刑制度),其内容如同该书《刑法志》所指应当包括“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明察平恕,号为宽简”以及严格规定行刑的程序和刑具、“诣阙申诉”和“挝登闻鼓”之类的直诉制度等等。隋文帝在开国初期“尽除苛惨之法,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又下吏承苛政之后,务锻炼以致人罪。乃诏申勑四方,敦理辞讼。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
4、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奏之。帝又每季亲录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阅诸州申奏罪状”。[1]上述符合“仁者之刑”的司法制度均体现了一种仁道观念。应当指出,仁道观念与西周时期明德慎罚观念是一脉相承的。《尚书·立政》有“不可误于庶狱庶慎”之言,明代学者丘浚对此评价道:“盖狱者,天下之命,所以文王必明德慎罚。收聚人心,感召和气,皆是狱;离散人心,感召乖气,亦是狱。大底事最重处,只在于狱。故三代之得天下,只在不嗜杀人;秦之所以亡,亦只是狱不谨。惟是以用狱之际,养得以好生之德,自此发将去,方能尽得君德。……夫狱慎之事,择人以用,而不间以
5、小人;委心以用,而不误于己私。”[2]根据丘浚的观点,可知“明德慎罚”是中国传统监狱文化的核心价值,统治者要有“好生之德”,“不嗜杀人”,任用良吏管理狱政,才能“感召和气”,实现监狱内部的和谐,并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8《周礼·秋官·大司寇》云:“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过,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郑玄注曰:“圜土,狱城也。聚罢民其中,困苦以教之为善也。民不愍作劳,有似于罢。害人,谓其邪恶已有,过失丽于法者。以其不故犯法,寘之圜土系教之,庶其困悔而能改也。施职事,以所能役使之。明刑,书其罪恶于大方版,著
6、于背。反于中国,谓舍之还于故乡里也。”[3]所谓“以圜土聚教罢民”的意思是将囚犯(罢民)聚集关押于监狱并进行教育改造。所谓“施职事”指让囚犯进行劳作,类似于现在的“劳动改造”。所谓“明刑”,郑玄注曰:“书其罪恶于大方版,著其背。”“不齿三年”,郑玄注曰:“不得以年次列于平民。”指囚犯出狱后三年内不得按年龄大小与乡民排列尊卑位次。这就是周代的监狱制度,其核心是“聚教罢民”,即对罪囚进行改造,促使罪囚悔过自新,并最终重返社会。这种监狱制度反映了一种仁道观念。《周礼·秋官·大司寇》还记载了一种“立肺石”制度:“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惸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
7、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这类似于后世的“直诉”(直接起诉、上诉、上访等)。肺石即赤石。“达”是通的意思,使穷民冤词能通达于上。所谓“惸独”,郑注谓“无兄弟曰惸,无子孙曰独”。句意:用肺石使穷困之人(冤狱受害者)的冤辞上达朝廷,凡是孤独老幼之民想向朝廷申诉冤屈,而其长官不予转达的,就可到肺石上站立三天,然后由朝廷官员———朝士予以接见,听其诉说冤屈,并报告朝廷,处罚渎职官员。这一制度后来演变为封建社会著名的“直诉”制度,它与现在的上访制度近似,但比上访制度的内容更丰富且更有成效。该制度鼓励有冤屈者越级上访申诉,对纠正冤假错案和抑制司法腐败均有积
8、极作用,其背后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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