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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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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瑕疵设立效力研究一、导论公司设立行为是指公司发起人为取得公司法人格而依法完成法律所规定的各种要件的行为。现代法律认为,任何公司的设立都必须有严格的制定法上的根据,否则任何公司均不得设立。这是指公司的设立必须同时符合制定法所规定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公司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如果违反制定法的规定,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制定法所规定的条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制定法所规定的程序,则即便公司已经获得有关公司登记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公司的设立也存在瑕疵。公司的设立瑕疵是否会导致所设立的公司无效?在现代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人格免受公司设立瑕疵影响的原则已经得到有效确立,即便公
2、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某些瑕疵,只要公司获得设立证书,公司的独立人格就会受到尊重,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宣告所设立的公司无效。在我国,虽然《公司法》没有就公司设立瑕疵的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说明,但是,我国《公司法》实际上已经暗含地认可了两大法系国家法律所实行的原则。为在法律上明确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效力,我国《公司法》应像两大法系国家那样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公司无效的适用范围,防止公司设立无效给社会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二、英美公司法关于公司瑕疵设立的效力(一)公司设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和程序11在英美,公司设立需要具备各种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
3、只有同时具备这些要件,公司才能有效设立。根据英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公司需要具备最低人数的股东,需要具备明确的授权资本,需要具备最低的法定资本,这些都是公司设立的实质性要件。根据英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公司需要股东制定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且需要办理公司的申请注册登记。这就是公司设立的程序要件。就公司章程的制定而言,英美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应当强制性地规定公司的名称、公司的住所(theregisteredoffice)、公司的目的、公司的责任限制条款以及公司的股份资本等内容:关于公司名称,英美公司法要求所选择的公司名称必须是适当的,不得同已经登记
4、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如果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末尾应当使用"有限责任"字样,如果是公共持股公司,公司名称末尾应当使用"公共持股"字样,或者他们的缩写字,借以公开公司的重大事务;就公司的住所而言,英美公司法要求公司章程陈述公司的住所地是否在英国的英格兰、威尔士或苏格兰或美国的某一个州,借以决定公司设立和从事商事活动的法律根据;就公司的目的而言,英美公司法要求公司章程清楚、明确和肯定地规定公司设立的目的,借以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就公司的股份资本而言,英美公司法要求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所授权发行的资本总额,借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公司章程的签名而言,英美
5、公司法要求公司股份的每一认购人都要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且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2条还规定,公司股份认购人在公司章程上的签名还应当有至少一名证人加以证明。就公司章程的注册登记而言,英美公司法要求公司发起人或其他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注册机构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构收到有关设立申请和有关公司设立章程以及其他附加文件以后即予以审查,如果它们认为公司已经具备了公司法所要求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则公司登记机构即颁发公司设立证书,公司从该设立证书所规定的生效之日起开始获得法人格。(二)公司设立证书的公信力公司虽然获得了设立证书,但是,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仍然可能存在不符合公司
6、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地方,例如,公司股东因为疏忽而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公司股东因为疏忽而没有在公司章程上规定公司的目的。公司法人格是否因为设立瑕疵而受到影响,公司是否因此而无效?在英国,公司法认为,一旦公司获得了设立证书,则即便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地方,公司仍然有效存在,公司并不因为存在设立瑕疵而无效,这就是公司设立证书的公信力理论。公司设立证书的公信力理论源于英国1862年《公司法》,该法第18条规定,由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所颁发的任何公司设立证书都具有这样的确定性的证明作用,即该法就有关注册登记方面所规定的要件均得到满足。此后,英国司法对该条中的
7、"有关注册登记方面所规定的要件"作出广义的解释,认为它是指"公司注册之前的条件或要求或与注册有附属关系的条件"。因此,只要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颁发了设立证书,则该公司即被认为是适当设立的,是有效设立的,法律不再允许人们就公司设立之前的问题提起诉讼。〔1〕LordCairns指出:"公司设立证书……并不仅仅是对这样的反对意见的表面上的回答,而且是确定性的回答……即一旦公司获得了设立证书,法律即不允许人们对公司设立之前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2〕此后,此种规则得到不断的援引并因此而成为英国公司法上的重要原则。英国1948年《公司法》第15(1)条对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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