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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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失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防爆场所电气设备及线路的管理,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杜绝电气失爆现象的发生,依据《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及《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各生产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了设备的选用原则,制定了判定电气失爆的标准,确定了考核标准和奖罚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坚持以预防为主的管理原则。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电气设备失爆管理。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五条 为确保电气失爆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成立利民公司电气失爆管理督察小组

2、(以下简称“督察小组”)。督察小组负责利民公司电气失爆管理的领导工作。组长:机电副总经理副组长:机电动力部部长、各机电厂(矿)长成员:机电动力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各厂(矿)机电负责人59督察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动力部,办公室主任由机电动力部长兼任。第六条 督察小组办公室职责:(一)全面负责防爆设备的选型以及防爆电气设备及线路的运行管理和考核。(二)负责制定和修订判定防爆电气失爆的标准。(三)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厂(矿)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电气失爆专项检查。(四)负责对各厂(矿)的电气失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上报。(五)负责组织各厂(矿)电气技术人员防爆电

3、气知识的技术培训工作。第七条 机电动力部职责(一)负责对各厂(矿)防爆设备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二)对防爆场所防爆设备的选型进行监督;(三)对失爆设备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八条 各厂(矿)的职责:(一)各厂(矿)要积极主动的严格执行本制度,杜绝防爆设备失爆现象的发生;(二)各厂(矿)机电负责人是本规定的第一执行人。第三章 防爆设备的使用和选型59第九条 煤矿、洗煤厂及煤化工单位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的规定。煤化工单位主要火灾爆炸危险性区域的划分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煤矿及洗煤厂原煤系统的电气设备按Ⅰ类设备选用,其它有爆炸性气体的场所的电气设备

4、按Ⅱ类设备选用。第十条 煤矿及洗煤厂原煤系统电气设备的选用规定 使用 场所类别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瓦斯矿井洗煤厂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翻车机硐室采区进风巷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原煤系统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矿用防爆型照明灯具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矿用防爆型矿用矿用矿用矿用矿用59通信、自动化装置和仪表、仪器

5、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防爆型防爆型防爆型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防爆型第十一条 煤化工单位主要火灾爆炸危险环境的划分及电气设备的选用规定。(一)防爆方法对危险场所的适用性如下表序号防爆型式代号国家标准防爆措施适用危险区域1隔爆型dGB3836.2隔离存在的点火源1区、2区2增安型eGB3836.3设法防止产生点火源1区、2区3本安型iaGB3836.4限制点火源的能量0区——2区本安型ibGB3836.4限制点火源的能量1区、2区4正压型pGB3836.5危险物质与点火源隔开1区、2区5充油型oGB3836.6危险物质与点火源隔开1区、2区6充

6、砂型qGB3836.7危险物质与点火源隔开1区、2区7无火花型nGB3836.8设法防止产生点火源2区8浇封型mGB3836.9设法防止产生点火源1区、2区9气密型hGB3836.10设法防止产生点火源1区、2区59(二)焦化生产主要场所及装置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划分如下表序号场所或装置危险区域介质1焦炉地下室、煤气鼓风机室1区煤气2粗苯蒸馏产品回收泵房1区粗苯3焦炉烟道走廊、炉间台底层、炉端台底层、电捕焦油器、初冷器、苯洗涤塔、脱硫塔2区煤气4蒸铵塔2区氨5洗涤泵房2区富油6粗苯蒸馏2区粗苯7硫磺放出及冷却部位、硫磺仓库11区硫磺粉尘8冷凝泵房、油库、锅炉房21

7、区可然物质9备煤系统粉碎机室和贮煤塔顶、22区煤尘10筛贮焦仓、运焦通廊、焦转运站22区焦尘11焦台23区焦炭59  第十二条 各煤化工单位电气装置防爆结构的选型、外壳防护等级、钢管配线和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及引燃温度的组别划分须根据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确定。第四章 防爆设备失爆判定标准第十三条 设备外壳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为失爆。  (一)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严重变形是指长度超过50mm,同时凹、凸深度超过5mm者;(二)隔爆外壳有锈皮脱落、联锁装置不全、变形,起不到机械连锁作用的,防爆面锈蚀的;(三)隔爆观

8、察窗的透明件松动、破裂或机械强度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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