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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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20131(颁布时间)20020401(实施时间)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发展我省气象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信息传播及使用等活动,必须遵守《气象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

2、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省内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四条 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面向农业,按照需要加强气象服务,为农业生产提供有效气象保障。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由地方承担的气象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

3、发展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第六条 地方气象事业包括:(一)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气象探测、预报和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及其基础设施建设;(二)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农村科技网、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服务;(三)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灾害防御等气象防灾减灾;(四)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增加的专项气象服务;(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七条 气象探测环境受国家保护。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遥测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天气雷达站等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划定标准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

4、,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土地、规划、建设部门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法定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不得在气象台站的周围兴建违反标准的建筑物、设置违反标准的遮挡物和进行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第八条 气象台站的站址和基础设施应当保持稳定。确因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必须经过审批。迁移国家一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新站址由省气象

5、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选定。新旧站址对比观测时间必须满一年,在对比观测和新站址未投入业务运行期间,占用原址的建设项目不得动工。第九条 气象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不得使用。第十条 气象仪器、设备、标志和气象通信的线路、信道等气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第十一条 公众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各级人民广播、电视台站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定时播发或者定版刊登本级

6、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禁止其他组织和个人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预报节目由发布该预报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并保证制作质量。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禁止传播虚假气象信息或者在传播时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信息随意取舍,引发商业或者新闻效应。依法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由有关气象台

7、站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发展气象事业。第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台风、暴雨等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为组织防灾抗灾提供决策依据。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预报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水情、雪情、旱情、风暴潮、气象灾情等信息。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资料共享的管理工作。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需要及时组织提供相关气象资料,并组织所属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基本气象资料项目、范围,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发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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