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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江西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赣民发〔2011〕21号厅机关各处室局、省老龄办、厅属各单位:现将《江西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10江西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全面推进法治民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具有普遍约束力、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审议、发布、备案、解释、清
2、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民政部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坚持公开、效能和权责统一原则。第五条 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和合法性审查、备案等工作;各业务处室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等工作,并对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修改和废止提出建议。第二章 起草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由相关业务处室局负责起草。涉及10厅内多个业务处室局业务的,由主办处室局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局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事先请示省政府同意的,应当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再起草。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款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
3、述。规范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知”、“意见”等,但不得使用“条例”、“批复”、“报告”。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适用主体、主要措施、施行日期等内容。对有特定含义或者特定适用范围的术语,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界定,指明其特定的、确切的含义。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命令相抵触的事项;(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机构编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创设的事项;(三)违法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者限制行政相对人合
4、法权益的事项;10(四)超越省民政厅职能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得擅自减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法定要件或行政相对人的其他法定义务。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社会意见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听取社会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省政府其他部门职能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要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需要废止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或者相关条款作出明确规定。第三章合法性审查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在报请审议前,起草
5、处室局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送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四)征求意见、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以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情况;10(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未经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报请审议或者直接提交厅领导签发。第十三条 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可以适当延长。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6、:(一)是否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二)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民政部规章相抵触;(三)是否有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的内容;(四)是否与省政府、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现行规范性文件相衔接;(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十四条 经审查无异议,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应当作出合法性审查通过的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错误,或者个别文字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可以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的,应当征求起草单位的意见。10没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7、可以作出停止或暂缓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大争议,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可以作出审查不予通过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第十五条 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提出的审查意见要及时反馈起草处室局,并抄报厅长和分管法制和相关业务的厅领导。起草单位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对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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