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ID:1178226

大小:26.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7-11-08

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_第1页
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_第2页
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_第3页
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_第4页
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70730(颁布时间)19970730(实施时间)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1996年4月1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三章 计划免疫实施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五章 预防接种事故鉴定处理及发病赔偿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各民族儿童的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2、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免疫,是指按照国家和甘肃省规定的免疫种类和程序,利用疫(菌)苗有计划地对特定人群实施预防接种,提高免疫水平,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第三条 自治州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和计划免疫保偿制度。第四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儿童计划免疫规划,并保障实施。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儿童

3、计划免疫工作。儿童计划免疫责任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第八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疫(菌)苗的逐级订购、分发、运输、冷链管理以及儿童计划免疫考核评价等项工作。第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部门的计划免疫专(兼)职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下,承担本责任区内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财政、教育、公安、工商行政、民政、民族宗教、电力、交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儿童计

4、划免疫工作。第三章 计划免疫实施第十一条 计划免疫疫(菌)苗包括: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混合制济、卡介苗、破伤风类毒素、乙型肝炎疫苗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疫(菌)苗种类。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决定增加计划免疫疫(菌)苗的种类。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传染病流行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强化或应急预防接种措施。第十二条 儿童计划免疫必须使用由国家批准生产、卫生防疫机构逐级按期供应、在有效期内符合规定效价的计划免疫生物制品。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国家计划免疫生物制品。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对生物制品必须严格按照

5、要求运输、储藏、保管、领发,并对接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有计划地开展人群免疫水平监测,进行预测预报。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接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进行预防接种,保证接种质量,如实填写接种证并签定保偿合同书。第十三条 凡居住在自治州境内的适龄儿童(包括无常住户口、居住达三个月以上的儿童),除患禁忌症者外,都必须按本规定接受预防接种。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托幼机构和学校在办理儿童入户(含暂住人口申报户口)、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和保偿合同书。无接种证、保偿合同书或未按规定进行全程免疫接种的儿童,责成其父母或

6、监护人限期到所属计划免疫责任区为儿童补种疫苗,并取得预防接种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 育龄妇女应当接种破伤风类毒素,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医疗保健机构的破伤风类毒素接种证明,未按规定接种者,必须补种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儿童计划免疫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划拨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使用。第十七条 推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度。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为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明,应与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签订保偿合同,交纳保偿金。儿童计划免疫保偿金收取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7、,报省物价部门批准。儿童计划免疫经费和计划免疫保偿金,要设立专项帐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 预防接种事故鉴定处理及发病赔偿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故和计划免疫相应传染病鉴定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计划免疫中出现的各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故以及有争议的计划免疫相应传染病鉴定确诊工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小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作为处理和赔偿依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鉴定证明。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计划免疫接种工作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

8、应或计划免疫相应传染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存有关资料,并及时报告辖区卫生防疫机构。第二十条 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对发生的计划免疫相应传染病有争议不能确诊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