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机构

新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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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昌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机构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项目编号:2016-69(FS)采购单位:新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盖章)日期:2016年10月32目 录采购公告第一章 采购需求第二章 磋商须知及其前附表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32采购公告项目编号:2016-69(FS)新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于近期对新昌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机构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项目概况:(1)新昌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机构项目,包括标项一车辆评估,标项二车辆拍卖。详见采购需求。(2)各供应商可任选标项

2、参加磋商。2、合格供应商资格:(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2)投标人的特定条件:标项一:车辆评估。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须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商务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标项二:车辆拍卖。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须具有商务部门颁发有效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3、凡符合上述要求的供应商均可参加磋商,在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http://www.xcztb.gov.cn/免费下载磋商文件。本项目无须报名,在本公告附件下载磋商文件参加磋商。4、磋商保证金:

3、磋商保证金:标项一:人民币3000元整;标项二:人民币3000元整。供应商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以电汇形式汇入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新昌县财政局开户银行:新昌工行账号:12110280290000040325、磋商截止时间及响应文件提交地点:供应商应于2016年10月25日14:30时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交到新昌县财政局13楼(新昌县鼓山中路118号)。逾期送达作无效响应处理。6、响应文件接收时间、地点:时间:2016年10月25日14:00时至2016年10月25日14:30时。地点:新昌县财政局13楼(新昌县鼓山中路118号)。

4、327、磋商时间、地点时间:2016年10月25日14:30时。地点:新昌县财政局13楼(新昌县鼓山中路118号)。8、采购单位联系人:汤先生电话:0575-863828189、公告发布媒体: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http://www.xcztb.gov.cn/附件:新昌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机构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新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10月13日32第一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新昌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项目,包括标项一车辆评估,标项二车辆拍卖。二、招标采购内容和最高限价采购内容:车辆评估和车辆拍卖。标项一:车

5、辆评估,评估收费的最高限价为250元/辆;标项二:车辆拍卖,拍卖佣金的最高限价为拍卖成交价的3%。各供应商可任选标项参加磋商。三、采购方式及入围比例:采购人将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供应商提供服务的价格、技术性能、交货期限、售后服务、公司基本情况、履约能力等进行综合分析考评,由评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附后)记名并独立打分,按得分高低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本次采购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给两个标项分别推荐1家车辆评估机构、1家车辆拍卖机构。四、服务要求:标项一:车辆评估1、供应商收取的评估费用最高限价

6、为250元/辆,且由委托方全部承担,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各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2、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评估,车辆鉴定评估程序均应符合《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3、成立专项服务小组,提供全程上门服务,严格按照采购人的质量和进度要求,及时完成现场查验、勘察、拓号、照相及相关服务和提交评估报告。4、车辆评估报告须在接到评估委托方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5、评估费用待车辆拍卖结束后由采购人支付给评估机构。6、在评估委托方的授权和配合下,协助车辆所有人完善车辆相关手续,确保车辆符合过户或报废条件。★3

7、27、非本地供应商应在新昌设有常驻服务机构,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标项二:车辆拍卖1.供应商收取的佣金数额不得超过拍卖成交价的3%,其中委托方承担60%,买受方承担40%。2.供应商的拍卖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机动车拍卖规程》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3.供应商应尽量配合委托方根据本项目的相关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4.供应商应采取现场拍卖的方式组织车辆拍卖。5.供应商在接收待拍车辆(含相关的资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订拍卖方案,并在15天内至少组织1场车辆拍卖会。

8、所有待拍车辆须在2016年12月10日前完成拍卖。6.对于流拍的车辆,应根据市场行情对拍卖底价做相应的调整后,再次组织拍卖,或并入下一批拍卖。7.拍卖车辆成交后,供应商应在7个工作日内收齐成交款并交到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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