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程序若干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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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抗诉程序若干问题研究一、民事抗诉的概念和意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包括对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情况。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抗诉仅限于对生效民事裁判的抗诉,对未生效的民事裁判,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权。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法定情形下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权力,是

2、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上的重大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实行民事抗诉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权的实施。《民事诉讼法(试行)》虽将检察监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规定,但由于缺乏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使该原则很难落到实处。针对这种情况,新《民事诉讼法》就检察监督增加了五个条文,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就使检察监督的原则落实到了程序上,改变了长期以来只规定人民检察院有监督民事审判的职能却没有具体程序制度保障实施的现象,保障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权的实施。  实行民事抗诉制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长期以来,由

3、于人民检察院缺乏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客观上形成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并对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局面。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既不符合现代监督理论的要求,也不利于我国审判工作的发展。现代监督机制不仅要有自我监督,还要求有外部监督,尤其要有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监督的全面和公正。那种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多此一举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抗诉制度,体现了国家审判机关和国有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互相制约的关系。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可以提出抗诉。而抗诉能否成立,须由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作出裁决。这种互相制

4、约,对于保障民事诉讼法的有效实施,避免和纠正审判工作中的错误,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提起民事抗诉和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是发动再审程序的一个共性条件,也是民事诉讼法对抗诉对象的限制。  2、发现生效判决、裁定有法定的抗诉情形。这是对人民检察院抗诉事实各理由的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这些法定情形是: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主要证据”,在诉讼法学理论上,又称为“基本证据”,“可定案证据”,它是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产

5、的证据。如果主要证据不足,基本事实就无法认定,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裁定的正确性也就没有保证。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所谓适用6法律确有错误,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时,适用了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包括本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本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彼条款等错误。需要明确的是,里所讲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适用实体法确有错误,因为适用程序法错误再审问题,法律另有规定。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该情形包括两个方面的必备条件:第一,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第二,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检察院才能够提起再

6、审。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大量事实证明,审判人员只有廉洁案件才能公正处理。如果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受贿等行为时,很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凡有上述违法行为,即属符合法定再审情形。  具备四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三、民事抗诉的提出与受理  民事抗诉的提出,是指哪一级的人民检察院对哪一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可以提出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民事抗诉的提出主要有下述几种情况: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

7、作为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早判活动享有监督权,有权对具有法定抗诉情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是指作出原判决,裁定法院所属辖区范围内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是泛指所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这里的抗诉,体现的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而不同于上诉程序的抗诉体现的是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上述检察监督中,自上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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