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关于河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ID:11752350

大小:22.39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7-13

关于河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_第1页
关于河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_第2页
关于河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_第3页
关于河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_第4页
关于河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河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关于河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关于河道的场所性质界定河道论文联盟的场所性质,是河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雒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即河道是不是公共场所,是否可以适用法律关于公共场所失管理人责任的有关规定。受害人一方往往猢主张河道为公共场所,以此要求河道管理剪者承担较大赔偿责任。河道管理者则主张毪河道为非公共场所,以此要求免除自己的掀赔偿责任。公共场所的概念及分类本嗪文要研究河道场所的公共性质,因此,首责先要研究什么是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在昴一般定义上是指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酲种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社焙交、娱乐、体育、参观

2、、医疗、休息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ㄦ、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也有定义认为公奸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骸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碌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反映一个国家墨、民族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公旋共场所根据功能的不同,一般可分为宾馆椤10/10餐饮类、公共洗浴及理发店类、影剧院舞厅类、体育场馆公园类、展览馆及图书馆デ类、购物中心及商场超市类、候诊室类、毁儿童活动中心类、广场等几大类。河道甍的场所性质河道是否是公共场所,一直乙以来存有较大争议,现行法律亦没有明确腋规定。目前,明确认定河道不是公共

3、场所蜩的最高层级的文件是水利部的批复。2懔002年9月19日,水利部以水政法[訾2002]408号文《关于对黄河主河爰道是否为公共场所等问题的批复》作了如菽下解释:《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谆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艏道”。其中,行洪区和人工河道是属于作崤为行洪输水通道的河道,其功能是行洪输叁水,不是供行人使用的通道,也不同于通虹常意义上的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等供ア公众活动和集散的公共场所。黄河治导线骡范围内的区域是黄河主河道,是行洪输水囤通道。河道主管机关在主河道内从事挖河伫疏浚工作,是为了保证行洪的通畅,没有鸵设置明显标志

4、和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他人损害的义务。由此可见,黄河主河道是行洪皓通道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据此,跬其它河道也不宜认定为公共场所。这是水利主管部门的明确意见。因此,在目前的禚审判实务中,不宜认定河道为公共场所。蓼在将来制定的司法解释中亦应对此有所考S虑。10/10二、河道管理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骰律依据及情形既然河道不宜认定为公共迥场所,那么河道管理者对其管理的河道内ē发生的人生损害赔偿纠纷是否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河道管理者的管理者责任在河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对于要求河届道管理者承担责任的案件,在处理上,应档当明确,河道管理者责任,与

5、加害人责任饲不同,不宜作为主要责任来适用。首先伫,河道的非公共场所性质决定了河道管理鸵者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不能适用法律关于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的有关规定。因此ふ,要求河道管理者承担与公共场所管理者徉相同的注意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其次驾,河道虽然不是公共场所,但法律亦未规定其为禁区,河道虽然在法律上不能被定搁性为公共场所,但法律并不禁止公众对河〈道在一定范围内有利用和通行等行为,且降在自然条件下,公众为了生活和生产需要揩对河道进行一定的利用已经是一种普遍现︿象,比如河道附近居民利用河道通行的行为,在河道内垂钓的行为,在河道取水灌鲇溉等行为

6、,这种利用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盛有关规定的情形下,是不被禁止的。因此葫,河道管理者对进入河道活动人员应当进怠行风险警示。10/10第三,河道管理者在管理者的注意义务上虽然与公共场所管理者不炎同,但并不能免除在一定条件下其应负有暑的注意义务和应承担的管理者责任。《中写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枢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股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儋,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犷就要求河道管理者对进入河道活动的人员醪有责任依法进行管理。因此,河道管理者&在履行管理职能过

7、程中,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造成损害结果篁的,仍要依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吃任。河道管理者承担管理者责任的情形涉河道本身即具有较大的自然风险和人类儋活动附加的风险,这是生活常识性问题,尾属于当事人应当知道的范畴。因此,在处削理此类纠纷时,应当首先审查河道管理者蔸是否具有免责事由,然后再审查河道管理者履行管理职能是否有缺陷或未尽到相应狐的注意义务,最后进行因果关系审查。只治有在河道管理者履行管理职能有缺陷或未酬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且该管理缺失与损只害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河道管理者瘥才应承担管理者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

8、 ̄形:一是河道设施有缺陷,管理者未做窄警示的。河道内的设施,既有为公众使用俾10/10所修建的公共设施,也有为管理所修建不蜘作为公共设施使用的专用设施,对河道内箝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