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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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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内容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数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犯罪。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反腐败工作出现许多新特点,特别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给当前反腐败工作中发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寻找当前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对策,是摆在每一位法学者面前的重要问题。本文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产生、构成要件、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关于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看法和立法完善等几个方面作了阐述,着重从认定该罪的构成要件四个方面以及该罪在法定刑设
2、置偏低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最后作者从该罪的立完善中提出了加快制定阳光法案,加大法定刑的设置方面提出的自己的建议,以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和加大对腐败工作的打击力度,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廉政环境,维护和提高我国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形象和威严,保障改革开放和党的十六大确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顺利进行。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阳光法案财产申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反腐败工作出现许多新特点,特别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大有增长趋势。如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结合当前反腐败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寻找当
3、前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刑罚对策,是摆在每一位法学者面前的重要问题。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产生及现状1979年刑法由于处于特殊的历史时期,法学理论研究匮乏,经验性立法较多,超前性立法较少,且当此种犯罪极少见,因而刑法对其未作规定。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由于缺乏必要的行政措施和有效监督机制,个别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枉法,收受贿赂,公饱私襄,成为“暴发户”。但在许多情况下由于贪污、受贿、走私等犯罪隐蔽性强,加之有人擅长于规避法律,使许多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在此背景下,1982年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起草了《关于惩治贪污受
4、贿罪的补充通知规定》,其中第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文献中正式提出这一罪名。但当时由于种种原因只是将上述《补充规定》作为内部规定参照执行。直到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24次会议才正式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罪的补充规定》,其中第1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正式确立了该新罪名。我国于1997年在修订刑法时又将其规定到《刑法》第395条中。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巨额财产来源
5、不明罪的概念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数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犯罪。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新《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和差额部分予以追缴。”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担负着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产等方面的职责任务,本应廉洁为官,奉公守法。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
6、明罪行为人为谋取私利,采取非法手段敛取巨额财产,一方面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的形象;另一方面,这些财产归根到底是属于国家、集体或者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行为人对之非法占有,也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一是必须存在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事实;二是必须具有被责令说明但拒不说明或不如实说明财产来源的行为。三是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综上所述,一方面提出了国家工作人员拥有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实事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因为只有存在这一前提
7、,才存在着行为本人需要说明,司法机关需要查明的问题;另一方面又指出了本人拒不说明或不如实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司法机关也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这一“来源不明”的客观特征。其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应当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其具体范围应包括: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的公务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
8、非法拥在巨额财产并不能说明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逃避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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