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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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部分修改补充条款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应符合本规定下列条款,未涉及类别配建标准参照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相关规定执行:(一)居住建筑停车配建标准:1、一类居住用地商品住宅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其地下停车位应达到总停车位的90%。2、二类居住用地商品住宅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6个车位要求配建,其地下停车位应达到总停车位的90%。3、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4个车位要求配建,其地下停车位应达到总停车位的60%。4、廉租房、农村居民单元式住房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2

2、个车位要求配建。(二)公共建筑停车配建标准:1、公共建筑一般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公共建筑应有不少于20%的停车位作为社会公共停车用途,且不得出售或出租;地下停车位应达到总停车位的90%,且不得设置隔墙封闭。2、商业区、商业大楼或购物中心建筑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个车位要求配建;大型体育场馆(场﹥815000座馆﹥4000座)按照每百座不少于4个车位要求配建;市级影剧院按照每百座不少于5个车位要求配建。3、居住建筑裙楼或局部建筑使用功能为商业、饮食、娱乐等经营性质的,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建筑使用功能为商业、饮食、娱乐等经营性质的,其建筑面积作为基数计入且按照每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由于必需设备用房占用或建筑结构要求等原因,致使实际停车位减少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局部可采取机械停车方式,并按照减少车位数量的2倍配置机械停车。地下停车场层高不得低于3.6米。二、建筑容积率计算:(一)在计算建筑容积率时,其建筑基地面积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已按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如因后期规划道路红线调整造成建筑基地面积缩小的,仍按原批准核定的建筑基地面积计算。(二)

4、一般情况下,涉及容积率的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以下情况,按照本规定执行:1、公共建筑的建筑层高超常规指标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8(1)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2)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高于3.0米。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4.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层高大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3)当办公、酒店等公共建筑层高大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

5、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层高大于、等于7.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4)住宅底层为商业的,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得大于4.8米。当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层高大于、等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2、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顶板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2米时,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超过室外地面1.2米的,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不同时,顶板高出室外地

6、面1.2米水平投影部分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3、利用地形高差而建设的围合空间,一面开敞的,顶板高度不超出室外地坪2.8米8且相邻两侧覆土绿化坡地坡度小于30度,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两面开敞的,其建筑面积的25%计入容积率;三面开敞的,其建筑面积的50%计入容积率。4、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底层架空层,按大于2.2米层高设计,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5、建筑设备及结构转换层,层高不足2.2米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计入建筑层数;层高大于、等于2.2米的,其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6、建筑物的阳台(包括入户花园)

7、,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住宅每套户型的阳台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出其套内建筑面积(不含公摊及阳台面积)的10%,否则,超出部分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的全面积计入容积率。7、提倡建筑采用坡屋面形式,凡是起坡高度不超过顶层楼面1.2米,且屋面坡度小于、等于45度,在计算容积率时,其屋顶建筑面积不计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坡屋顶建筑,其建筑面积按国家规范计入容积率。8、突出外墙不大于0.6米、宽度不大于每个房间开间或进深尺寸60%的飘窗(窗台不得落地),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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