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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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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与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论文关键词:WTO行政诉讼11WTO与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论文关键词:WTO行政诉讼11WTO与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论文关键词:WTO行政诉讼11WTO与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论文关键词:WTO行政诉讼11司法审查 论文摘要:WTO规则表面上是贸易规则,但上是以为约束,WTO规则主要是行政法规则。司法审查制度是国内的司法审查体制,给因受到不利的组织救济的机会,以纠正违背WTO规则的,消除贸易壁垒的目的,全球贸易自由化。WTO要求其符合其规定的司法审查制度,这是WTO规则中最的制度。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司法审查的范围、原告资格、司法审查的标准、审判独立等
2、均应改革和,以WTO规则的要求。 WTO的宗旨在于消除国际贸易壁垒,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国际贸易壁垒,主要来自其国的。WTO规则表面上是贸易规则,但上是以为约束——其所有23个协议都规范,21个协议直接与,WTO规则主要是行政法规则,最的是司法审查制度。WTO是国内的司法审查体制,给因受到不利的组织救济的机会,以纠正违背WTO规则的,消除贸易壁垒的目的,全球贸易自由化,,司法审查制度,WTO的规则将空中楼阁。WTO要求其符合其规定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司法审查制度与WTO有何差距,如何缩小差距,是加人WTO后面临的课题。 一、WTO与司法审查范围 1、关于抽象行政 在我国,抽象行政免受
3、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仅限于行政,第12条规定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也将抽象行政从司法审查的范围中予以排除。 WTO规则体系中GATS第6条第2款(a)项规定:“每个应维持或,尽快地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在受的服务者的请求下,对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时的补救。”11WTO对这里的“行政决定”虽未做的规定,但综观全文,可知是指国行政机关针特定的人的决定。…在我国,抽象行政是指针特定的制定
4、和发布的性规范,可见WTO规则规定的“行政决定”与我国的抽象行政的含义是相似的,这表明的抽象行政将司法审查的范围。由此修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就势在必行了。 值得注意的是,WTO的司法审查原则并非是适用的原则,WTO规定的司法审查范围仍有的局限性,即只要求将其所规定的抽象行政——般是涉及贸易的抽象行政,纳人司法审查的范围。然而,抽象行政可以反复适用,一旦,更具危害性。现实中,抽象行政混乱和的情况已是不争的事实,主要原因是现行对抽象行政的监督和备案监督制度解决抽象行政本身的问题。从近年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情况看,司法审查的范围、淡化行政和抽象行政的划分界限、将抽象行政纳人司法审查的范围
5、,已是众望所归。1999年1O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先行一步,将抽象行政纳人了行政复议的范围。2001年河北律师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涨案也给了世人同样的信号。,我国应以加人WTO为契机,修改《行政诉讼法》,将贸易的抽象行政纳人司法审查的范围,而且将的抽象行政纳人司法审查范围。[1][2][3]下一页【1111 2、关于行政终局裁决 我国在加人WTO议定书中承诺“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上诉的机会”。也说,我国向WTO承诺了司法审查原则。终局裁决的行政是指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裁决、不受司法审查的行政。司法审查原则并不排斥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
6、,行政争议依然可以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只是复议决定不终局性,这就要求对我国法律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商标法》和《专利法》属于知识产权法的范畴,与WTO规则相衔接,我国废除了的复议终局制度,当事人对复议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新制定的反倾销、反补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行政法规均规定了司法审查原则。 与WTO直接冲突的我国行政终局裁决的规定主要有《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不服的,向该行政的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
7、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裁决”。该条规定,国务院有行政裁决权,当裁决涉及到WTO与我国承诺中贸易的内容时,从我国对WTO的承诺看,该裁决应该可以司法审查,《行政复议法》需的修改。,《行政复议法》第3O条第2款关于自然资源的行政终局裁决的规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第2款关于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和诉讼,一旦选择了复议,则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规定与WTO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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