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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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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探讨摘要: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传统诉讼观念认为,精神赔偿不适用刑事案件损害赔偿请求。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应改变传统落后的观念,统一和完善我们的立法。关键词:精神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问题的提出2004年广西南宁市三塘镇那垌小学一班主任老师梁宏贤涉嫌强奸猥亵了十四名学生,给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使她们不能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其中有名吴小兰的小学生在事发之前乖巧听话、聪明伶俐,学习成绩优秀。之后,她像变了个人似的,做事心不在焉,平时不爱说话,成绩也一
2、落千丈。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很多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将被判处刑罚,而受害人将得不到赔偿,因为我国刑事案件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事发之后流言四起,孩子们也无法继续在这个学校上学,而搬家转学需要一大笔钱,他们全家一年的收入才一千多块钱。吴父为讨回法律的公道,四处奔波,加上压力过大,不幸遇车祸身亡。吴家陷入痛苦的深渊,吴小兰也面临失学之灾,著名律师张树国得知这个消息后主动站了出来。他决定免费为5名受害女生代理此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至2004年10月14日,共9名受害者委托张树国代理此案。为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弥补被害人所遭
3、受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张树国律师为每位被害者提出了二十万元的物质和精神赔偿。以本案例为引子,本文将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角度探讨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综述众所周知,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可能是物质的,可能是精神的,也可能是两者兼而有之。因此,我们在探讨物质损害赔偿的同时,不能忽略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领域,从概念上来讲,精神损害系指自然人的一种意识机能对外界刺激的反应所造成的生理与心理的痛苦,此种痛苦的反应多因人格权益,身份权益及财产受损害而引起。[1](P57)精神赔偿法
4、律制度是被害人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身体健康、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被告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由此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包括了两个方面,其一是侵害精神型人格权、身份权。例如名誉权、自由权等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其二是侵害物质性人格权、身份权。例如侵害生命权、健康权所造成的人的精神痛苦、精神创伤的抚慰金赔偿。我国法学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刑诉附带民诉中纳入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理论依据很多,笔者摘要归纳如下:首先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
5、荣誉权受到损害,有权要5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应适用,因为刑事诉讼附带的民事诉讼的本质是民事诉讼。其次有利于全面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因为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且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
6、的创伤。对于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仅仅给予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精神上的救济方式往往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应该考虑受害人的最迫切需要,只有给予受害人物质上的抚慰才有助于受害人早日从精神创伤中恢复过来。第三有利于制裁和教育犯罪人。对于犯罪人来说,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功能,可以对其起到惩诫的作用。第四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已经大量存在着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为民事诉讼,应贯彻民事诉讼的理念和原则,否则一般侵害人身权利的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刑事附带民事中受害人不可以主
7、张精神损害赔偿,将是非常不合逻辑的结果,对受害人也不公平。[2](P357)第五将精神损失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中,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范围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自从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的物质文明的发展和精神文明的进步,权利主体的人格尊严、个人自由、人身权利等基本人权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成为共识的宪法性权利。不仅在民事领域,而且在刑事和行政领域,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都有所体现。第六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范围扩大到刑事领域,是落实我国《宪法》关于保护人权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的
8、保护,是我国《宪法》对人权保护的应有之义。第七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精神损害赔偿,既能减少办案时间,节省司法资源,又可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节约诉讼成本,还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处理案件。[3](P301)我国的目前的法律体制大多沿袭了前苏联的做法,刑事案件中没有精神损害赔。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了涉及到人格权、名誉权的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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