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ID:1158274

大小:32.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7-11-08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_第1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_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_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_第4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01228(颁布时间)19910115(实施时间)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三章 优生与节育措施第四章 管理第五章 优待和奖励第六章 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

2、例。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境内常住、暂住的各民族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措施。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执行本条例,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人口生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

3、有推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七条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严禁计划外生育。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二十三周岁以上、女二十一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八条 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准生育一个孩子。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妇,经双方申请,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孩子:(一)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鉴定患不孕症,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

4、并经法定公证程序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第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四)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五)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归国华侨,在本自治区境内定居的;(六)夫妇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第九条 提倡农民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八县少数民族农民,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最多生三个。一方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民(包括南部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提倡生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农民已有两个孩子都有非遗传性残疾

5、,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允许再生一个。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妇,经双方申请,单位核实,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孩子:(一)一方为再婚,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二)三十周岁以上的未婚者与已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结婚的;(三)南部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孩子或一方有两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准予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第三章 优生与节育措施第十二条 提倡优生、优育。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进行健康检查,育龄夫妇应按国家

6、有关规定接受优生指导。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应做好节育技术服务及优生、遗传的咨询服务工作。第十三条 经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诊断,夫妇双方或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并应施行绝育手术。第十四条 育龄夫妇应当落实节育措施。按本条例规定已生育两个或三个孩子的夫妇,应动员一方采取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第十五条 凡施行节育手术的医疗卫生单位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必须具备施行手术的条件。节育手术必须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医务人员施行,并严格遵守手术常规,确保受术者的健康和安全。除教学、科研和诊

7、断遗传性疾病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第十六条 施行绝育手术的夫妇,由于子女死亡而无子女又有生育要求的,由夫妇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复通手术后,只准生育一个孩子。第十七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报同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到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治疗,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执行。治疗期间,国家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其他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发生的事故,按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宁

8、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处理。第四章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