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待遇规定

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待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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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待遇规定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待遇规定一、国家规定婚假3天、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二、江苏省规定晚婚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晚育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以上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三、婚假、产假包括节假日、双休日在内。四、计划生育手术者假期待遇国家规定: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劳动。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3、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

2、息二十一天。5、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十六天;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十四天。五、丧假待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都可以给路程假,工资照发。六、探亲假待遇(适用于国有企业)探亲假标准已婚探父母4年1次20天假期国务院国发[1981]36号;财政部[1981]财事字113号探配偶1年1次30天未婚探父母1年1次20天2年1次45天归侨侨眷出

3、境探亲已婚探配偶4年1次6个月内工资照发国务院侨办[1982]侨政会字011号;劳动人事部人险[1983]16号;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71号;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4]13号;财政部[1984]财企897号1年1次1个月探父母或胞兄妹4年1次40天未婚探父母或胞兄妹4年1次4个月3年1次70天2年1次45天1年1次20天注:1、归侨探亲假规定含台胞、港澳同胞;2、归侨父母或配偶等人入境探亲,如归侨职工随同活动,其假期按国内规定处理;3、探亲时间按实际团聚时间,不包括往返途中时间,另给予往返时间;4、探望配偶和未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

4、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七、产前假:江苏省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八、难产假:江苏省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九、哺乳假:江苏省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

5、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80%。十、流产假流产假属于产假的一种。江苏省规定: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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