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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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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者之确定 超期羁押是刑事司法实践的一大顽疾,老百姓对此颇有怨言。文章试图从超期羁押的现状着手,从显性超期羁押和隐性超期羁押两个角度,分析超期羁押难以纠正的各种原因,挖掘思想的、体制的和客观现实的根源。最后,结合实际探讨解决超期羁押的方法,抛砖引玉,以期能更好地解决此类问题。 一、引言 2002年5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山东省潍坊市召开纠正超期羁押经验交流会,会议指出超期羁押就是违法羁押,是执法不公的表现,违反了依法治国方略,背离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到超期羁押的社会危害
2、性,提高认识,转变执法观念,采取有效措施,于6月底前纠正在检察机关各环节上的超期羁押现象。 超期羁押,曾与刑讯逼供、律师辩护难一起被2000年全国人大执法大检查列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执行过程中的三大难题。超期羁押不仅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损害其心身健康,给被羁押者的亲属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与痛苦;而且妨碍监管秩序的稳定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它犹如顽瘤,久治不绝,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领域的一些思想意识与体制弊端。本文拟从超期羁押问题的现状、产生原因以及解决办法的设想入手,谈谈一孔之见,以期更好地解决此类问题。 二、超期羁押的现状 根据著名刑事诉讼
3、法学者陈瑞华的定义,所谓超期羁押就是有关机关超出法定的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作出限制。目前,我国的超期羁押现状是显性超期羁押大量存在,已被司法界所重视,但隐性超期羁押仍未引起关注。 (一)显性超期羁押仍大量存在 据2002年7月31日《人民日报》公布的数据显示: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提出书面纠正意见66196人,截至2001年底仍有7212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其中有38件45人超期羁押在5年以上(其中超期羁押8年以上的18件23人)。这是全国的情况,该统计数字可能还会有疏漏及其他人为因素,忽略这些,数字仍然相当惊人。而深
4、圳作为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超期羁押率位于全国上游。与全国超期羁押的总体分布不同,深圳市的超期羁押主要是集中在刑事拘留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而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超期羁押率则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截至2002年7月底,全市看守所共有在押人员10239人,其中超期羁押1377人。在超期羁押的1377人中,刑事拘留阶段超期608人,占刑事拘留总数的18%,侦查阶段超期42人,占侦查阶段总数的3%,审查起诉超期50人,占审查起诉总数的4%,审判阶段超期677人,占审判总数的25%.深圳市超期羁押呈现出以下特点:1、公安机关纠正率最高,纠正速
5、度快,而法院的纠正率偏低;2、出现边纠正边清理边超期的重复超期现象。10 (二)隐性超期羁押未能引起足够重视 上述明显违法的超期羁押,已经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但还有一种隐性超期羁押,未能引起足够重视。 1、假借合法程序,相互“借用”办案(羁押)期限 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由于工作关系,在办案过程中相互照顾,互相“借用”办案期限。 (1)侦查人员在案件未达到批捕、或审查起诉的基本条件,但又界临办案最后限期时,匆匆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合法获得两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对于补
6、充侦查的案件,应当以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2)同理,检察人员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即将到期之际,赶快办理补充侦查手续,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充分利用合法程序,为自己办案获得足够的期限。 (3)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由于各种原因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审理完毕,要求检察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以达到延长审理期限的目的。 相互“借用”办案期限,表面合乎法律规定,实际上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亵渎了法律尊严,应为司法界所警觉。 2、任意延长或重新计算羁押时间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留、检察自
7、侦、审判阶段可以延长期限的几种情形,但延长期限的权力基本掌握在本机关的兄弟部门或上级机关手中,也就是说除了机关的内部监督外,基本不受其他机关的制约,这样公检法各机关有可能根据侦查或其他需要,任意延长羁押时间。 3、死刑复核、死缓核准无期限限制,终审死刑、死缓犯权利得不到保证。10 为保障死刑罪犯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死刑复核,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的核准。但具体死刑复核、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核准时间却没有任何法律予以确定。这极易造成死刑、死缓犯无限期等待复核、核准。以深圳市2002年
8、6月份情况为例,死刑复核、死刑核准超过1个半月的占死刑复核、死缓核准总数的90%余,超过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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