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网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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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考题:1、试述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中国古代刑法制度主要就体现在五刑制度的变化上,五刑的概念很早就形成了,夏商刑制就有所谓的“墨、劓、刖、宫、大辟“五刑。这时的五刑是比较简陋的,但是以五种刑罚为体系的概念却流传了下来,成为中华法系的一个特点。西周沿用了五刑的概念,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将五刑统一为“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的体系,使其更为完备。到了东周秦朝时,由于周时定型的社会结构的解体,要求新秩序的呼声就大起来了,因此各类变法活动就在各国兴起。在

2、法律方面,原来的旧的传统西周社会的五刑体系就不够用了,因此五刑体系就逐渐在变法中消亡了,秦朝的刑法体系就包括七类:死刑、肉刑、流刑、徒刑、侮辱刑、财产刑、其他刑等。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改进,新的五刑制度初步形成。根据《晋书•刑法志》记载,首先是曹魏的《新律》,“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为律首。”曹魏的刑制虽然没有完全形成五刑制,但也向着刑制改革迈出了一大步。西晋的《泰始律》又将曹魏的七种三十七等刑罚简化为五种。即死刑三等、髡刑四等

3、、赎刑与罚金各五等,另加杂抵罪若干等。《北魏律》定刑为六,计: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律》承其后,确立了完整的死、流、徒、鞭、杖。最终定型五刑体系的是隋唐时期,唐律最终将其定型,确认为笞、杖、徒、流、死五种二十等,而且疏议也对这些刑种做出了儒家化解释:笞刑五: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笞三十。赎铜三斤。笞四十。赎铜四斤。笞五十。赎铜五斤。2、论述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及表现?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

4、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

5、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强调德治。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3、在“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过程中,儒家基本政治法律思想融入法律之中,逐渐形成一

6、系列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4、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法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重视。3、试述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权保障体系?早在战国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就把本阶级的意志提升到法律上,以便保护和巩固封建制度的需要。李悝的《法经》则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而秦在战国时就设有“廷尉”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但是最高的司法权还是属于皇帝,这也正是专制主义下的司法制度的特点。因此看出:法律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平民百姓与贵族之间不平等,而贵族官

7、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到了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他们如果犯法,治狱通常需先请皇帝裁决,然后再下司法,凡经上请,一般都要得到减刑或免刑。汉律的罪名也有许多关于维护皇权,严防臣下专权的规定;而且以皇帝为代表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的其他财产也严加保护;在诉讼制度上的特权,是对封建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得先奏请皇帝,即所谓“有罪先请”。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八议”和“官当”制度正式入律。魏律曾正式规定过维护封建统治特权的“八议”条款;这种制度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的凌驾于法

8、律之上的特权,加深广大人民的苦难。晋律则规定了《官品令》和“杂抵罪”的刑罚来保护他们的特权的法律;它的经济立法特点是,在确认豪门士族经济特权的同时,有极力保护封建国家的经济利益。隋朝法律规定:在《开皇律》中明确规定“八议”之制度,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在法律上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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