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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30710(颁布时间)20030901(实施时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文号)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本篇法规被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1.删除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查;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统一受理,其中防雷部分的设计文件由气象主
2、管机构负责审查。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规范。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的设计文件之日起15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未经批准的防雷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人员参加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2003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0日第一条 为
3、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设施的总称。第四条 防
4、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全省防雷减灾工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其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建设、公安、广播电视、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在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内的防雷减灾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宣传培训工
5、作;普及防雷减灾科技知识,提高农民抵御雷电灾害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组织对防雷减灾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雷击事故的统计,及时向政府报告防雷减灾工作。第八条 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防雷减灾工作制度,灾情上报制度,认真执行防雷减灾技术规范,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科学。第九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贮存场所;(二)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三)通讯设施、广播电
6、视设施、计算机网络系统;(四)厂矿、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五)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机构等社会化公共服务的主要设施;(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设施和场所。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专门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资质认证。省气象主管机构对申请资质认证的单
7、位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查;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统一受理,其中防雷部分的设计文件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防雷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人员参加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审查批准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变更设计文件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三条 省气象主
8、管机构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有自行检测能力的单位按照规定的防雷检测资质评审程序可以申请自检资质。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具有防雷装置自检资质的单位可以自行检测。持有外省(市、区)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省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每年一次。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贮存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依法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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