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学生、幼儿定期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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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简称本公司)太平学生、幼儿定期寿险条款(2009年10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阅读提示:一、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本产品的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留意第四条;三、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四、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六条。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学生、幼儿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

2、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第三条投保范围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全日制在册学生及幼儿园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九十日规定的限制。第五条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3、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二、发生前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

4、司向投保太平学生、幼儿定期寿险,共1页,共4页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四、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六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本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利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第七条保险金额及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为未成年子女

5、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

6、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第九条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

7、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

8、,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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