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个人申请人才安居住房积分配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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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坪山新区个人申请人才安居住房积分配租规则(征求意见稿)一、排序申请(一)个人申请人才安居住房实行积分排序制度。申请人需按规定诚信提交申请材料,纳入新区人才安居住房个人申请库;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既定规章对纳入申请库的申请人计分排序。(二)申请人已婚的,须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成年子女、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或同户居住且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三)人才申请进入申请库,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新区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2、和住宅建设用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取得房地产证或者虽已购买但未拥有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房。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享受其他区(含深圳市本级,下同)人才安居政策或公共租赁住房。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人才安居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1—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正在领取我市及各

3、区相关部门发放的租房补贴的,可以申请积分排序,经排序承租人才安居住房后,停发租房补贴。4.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经过合法程序规定的其他条件。(四)人才申请进入申请库排序,应当按照《坪山新区个人申请人才安居住房积分表》(以下简称《积分表》,详见附件1)提交以下材料:1.坪山新区个人申请人才安居住房积分排序申请表(原件);2.个人承诺书(原件);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计生证明(计生证明原件,其他复印件验原件);4.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五)申请人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

4、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纳入人才申请库,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六)人才申请库入库排序采用“诚信申报,常态受理,定期公示”的方式: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情况,对照《积分表》对申请人进行打分,并按照积分分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分值相同的,按照受理回执号的时间先后排序。排序结果应当在新区政府在线公布,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二、信息变更(一)排序期间,在库申请人的住房、户籍、婚姻、家庭—2—人口、学历职称、技能竞赛、发明创造、奖励加分等

5、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查,调整排序,并及时在新区政府在线公布。变更信息后经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排序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在库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信息变更的,按以下规则处理:1.因变更信息导致申请人排序后移的,视为隐瞒真实情况,列入不良行为名册,取消申请资格;2.因变更信息可使申请人排序前移的,视为申请人信息未发生变化。三、配租规则(一)人才安居住房具备配租条件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及时制定配租工作方案,以

6、通告的形式在新区政府在线发布。配租通告包括以下内容:1.房源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位置、户型面积、交付时间、租赁价格等。2.配租条件、方式、程序。3.认租申请起止时间、受理方式。4.其他必要的内容。(二)符合配租范围和条件的在库申请人,有租住意愿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认租申请。(三)认租申请时限截止后,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在20个工—3—作日内,会同新区组织人事局、公共事业局,社保坪山分局、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坪山登记科等部门,完成对认租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新区政府在线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7、;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四)公示结束后,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发布配租通告时在库申请人排名顺序,按房源数量一定倍数确定选房名单,并在新区政府在线公布。(五)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组织选房:1.依据排序自主选房。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认租申请人按照排序依次选择住房;2.计算机自动编配。新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计算机依照认租申请人排序自动编配住房;3.其他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的方式。(六)认租申请人选定住房后,不得要求调换。新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新区政府在线公布选房结果。(七)现场选房的,新区住房保

8、障部门与认租申请人在选房当日签订租房合同;通过计算机自动编配住房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向认租申请人发放书面通知,认租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租房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房合同的,视为弃租。(八)配租剩余房源以及日常退租房源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纳入储备房源,经统筹后按照本规则集中配租。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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