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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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临人社发[2010]2号—————————☆—————————关于落实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通知各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保持我市就业局势的稳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09〕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落实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有关问题特作如下通知:一、开展试点工作的原则和条件㈠试点原则1、5按照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预防失业

2、和促进就业的要求,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本县区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工作的需要,以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为重点,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2、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以县区为单位。㈡试点条件1、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状况良好、基金收入持续增长,按时足额上缴省级调剂金和市级统筹调剂金;2、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保证支付24个月以上失业人员相关待遇;3、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范流畅、基金使用管理规范有效。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项目和基金使用额度㈠扩大支出范围符合试点条件的县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区)根据当地失业保险工作进展情

3、况、促进就业工作需要和基金承受能力,可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扩大到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㈡扩大支出项目在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工作的通知》(临劳社发[2007]121号)规定的职业5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项目基础上,增加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支出,开展失业动态监测所需软件开发维护、人员培训和监测企业信息采集的补贴支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信息网络及设施设

4、备购置支出。㈢基金使用额度试点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本县区促进就业的任务目标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等情况,在财政促进就业资金不减少和增长幅度不变的前提下,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试点项目。支出总额度掌握在2008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的15%以内。三、项目支出标准和列支办法㈠项目支出标准促进就业各项补贴支出的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临财社[2009]66号)相关规定执行。开展失业动态监测所需软件开发维护、人员培训和监测企业信息采集的补贴支出和人力资源市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信息

5、网络及设施设备购置支出,不得超过资金使用总额的50%。使用资金时,由资金使用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和资金使用计划,填写《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资金使用审批表》(附件1),经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从当地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项支出之和不得超过规定的基金使用总额度。㈡列支办法5试点项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反映支出情况。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要求,将支出项目列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制本县区年度使用计划,年终列报决算。除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项目按原渠道列支外,其他支出项目均列入“其他

6、费用支出”下设的二级科目---“东部试点地区扩大基金使用范围相关支出”。四、延长试点工作起止时间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时间从2010年1月1日开始,2010年12月31日结束。五、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㈠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工作,是国家和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局势做出的重大决策,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操作。试点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符合试点条件的县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沟通,按照试点的原则和条件对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进行认真的测算,及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7、施,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㈡要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各县区要对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做到统筹安排,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的支出项目,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挪用5、骗取由基金支出的专项补贴。要加强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对弄虚作假、骗取以及违规使用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㈢及时上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凡符合试点工作条件并已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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