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建立对审前羁钾的司法审查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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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建立对审前羁钾的司法审查制度论文..论文关健词: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司法控权论文摘要:超期羁押是审前藕钾制度不完善的集中体现,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侦查权行使缺乏司法控权。借鉴西方国家司法审查制度中的优秀经验,建立我国对审前羁钾的司法审查制度,包括对强制措施的审查和对羁钾期限的审查。审前羁押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有效措施,一直以来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次执法大检查,超期羁押仅次于刑讯通供成为刑事诉讼实施的四大间题之一。2003年,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清理超期羁押的活动..,同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也相继在各系统内进

2、行清理工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超期羁押作为一种严重蔑视、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如何预防并杜绝其出现,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一、审前属押现状及原因分析审前羁押指法院判决做出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包括侦查阶段的羁押,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审判阶段的羁押,故有的学者又称之为未决羁押。川审前羁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现象十分普遗,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突出难题。据有关统计调查,由于种种原因绝大多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都被延长羁押期限,有的甚至被羁押长达数年、数十年。超期羁押严重削弱了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功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本在刑事诉讼中的弱势地位更加恶化,合法权益

3、得不到保障,其后果十分恶劣。超期羁押现象如此普遍,原因何在?学者们对此作了深人分析,找出了若干症结所在:我国审前羁押依附于办案期限,没有中立的审批程序,羁押场所非中立化,无有效的救济措施等等,本文只侧重探讨两个方面的原因。1.审前拜押决定做出侠乏司法审查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缺乏司法审查,从强制措施的采取到随后的羁押,整个过程都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并执行。从诉讼职能上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控诉职能,犯罪嫌疑人承担辩护职能。这种职能上的对立,势必使为履行职能展开的各项诉讼活动也都针锋相对。羁押作为公安、梭察机关行使控诉职能的一项侦查措施,有利于帮助侦查机关了解案情,获得口供

4、和其他证据,是侦查机关“对付”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有力武器,因此受到广大侦查人员的喜爱,成为最常使用的一种侦查措施。这种直接侵犯公民权利的强制措施在制度设计上就存在先天不足.羁押权力完全由侦查机关一方掌握,其他任何中立机关无权审查其合法性与合理性。而对于被羁押的一方犯罪嫌疑人来讲,也无申诉的权利。这种缺乏制约的权力设置势必会使侦查人员在行使权力时肆无忌禅,受损害的只能是没有任何保护的犯罪嫌疑人了。可见,在羁押措施中引人司法审查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它不但可以制约侦查权力的滥用,保障羁押措施本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也可以起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2.审前羁钾期限缺乏司法审查我国

5、的审前羁押并没有被设置为一项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作为刑事拘留、逮捕的必然结果。如果说刑诉法规定拘留所引起的羁押最长只能是37天,那么逮捕所带来的羁押则没有法定的最长期限限制,一般要等案件有了最终结果后,这种因强制措施引起的审前羁押状态才能结束。这种依赖于办案期限的羁押期限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有些案件由于案情复杂、证据难以查找或其他诉讼内、外的原因,可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难以结案,这势必会造成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期限的无限延长。而这种超长期限的审前羁押不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对犯罪嫌疑人来讲都是一种不公平。如果说一个案件的重要证据难以查找,案情难以查清,司法人员本着查明真相

6、打击犯罪的决心,打算“愚公移山,查案不止”,虽说其精神可嘉,难道也要犯罪嫌疑人不明不白的为此赔上一生的时间不成。但由于我国审前羁押的决定权力掌握在侦查机关手中,所以羁押的时间长短也完全由其决定,犯罪嫌疑人对于超期羁押也只能是提交几份申诉书,至于问题能否得到解决还要取决于侦查机关的决定。通过以上两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审前羁押制度在实施中缺乏有效的司法审查、司法控权,随侦查权力膨胀所带来的种种不良后果便可想而知的。要改变这种不利局面,就必须建立对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二、司法审查制度的比较法借鉴现代法制国家也被称为“司法国家”或“裁判国家”,这是对现代社会生活中

7、司法权的重要性的形象描述。但要做到“司法治国”就必须保障当国家强制力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要经司法权审查,以便使公民可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西方国家在设置审前羁押制度的时候,从强制措施的采取到随后的羁押都要受到司法权的控制。(3)引人对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能平衡追诉阶段控辩地位。在我国,控辩平等只在审判阶段才有所体现。而在审前的追诉阶段,控辩双方的地位则明显地处于一种失衡状态。控诉机关享有诉讼的主动权,被告人则完全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只有在案件进人到审查起诉阶段后,才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有限的辩护活动。引人对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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