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不明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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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不明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案情:原告张某被告苏某2004年10月,原告张某以被告苏某出具的借条为据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原告张某诉称,2002年7月16日,苏某因开办企业筹措资金向我借款3万元,并出据借条一张,但借条上只写了“7月16日”,未标注年份。同年催要借款时,苏  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苏某  2004年10月,原告张某以被告苏某出具的借条为据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债务清偿义务。  原告张某诉称,2002年7月16日,苏某因开办企业筹措资金向我借款3万元,并出据借条一张,但借条上只写了“7月16日”,未标注年份

2、。同年催要借款时,苏某承诺于年底前付清并在借条的右上角写明“12月底归还”。但到期后苏某仍拖欠拒付,故请求判令被告苏某立即偿付。  被告苏某辩称,借款是在2001年7月16日而非2002年7月16日,原告催要借款也是在2001年,据此原告张某的起诉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故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原告张某承认借条写于2001年,但坚持“12月底归还”系被告苏某写于2002年。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  争议:  本案无论是借款时间,还是被告苏某承诺“12月底归还”,都只写了“月”、“日”而未写“年”。庭审查明,

3、借款发生在2001年。分歧在于:“12月底归还”究竟写于2001年还是2002年?原、被告双方都无证据证明,也均未在举证期间申请鉴定,谁应对此负举证责任呢?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需使用举证责任即可下判。因为“12月底归还”没有写“年”,属约定履行期限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原告随时可以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时效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12月底归还”是被告书写,当原、被告对书写时间理解不一致时,应参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

4、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精神,作出不利于书写方的认定。否则,在实践中,书写方或格式合同方将可能故意设下这类法律陷阱。因此,本案应由被告证明“12月底归还”系2002年原告催收欠款时书写。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  第三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彻底查明客观真实,避免只追求法律真实。  第四种观点认为,原告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由原告对“写于2002年”负举证责任。  

5、第五种观点认为,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因为被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举出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超过了时效。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没有写“年”,属履行期限不明确,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的观点不正确。1、履行期限不明确时,并不能直接适用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因此,适用六十二条的前提是“依照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时”。而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

6、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也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当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先要依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来确定,而不能直接得出随时主张权利的结论。3、假设原告诉称不变,而于2005年起诉,被告同样以时效抗辩,则法院不可能不要求原告证明时效存在中断的事实,否则只能判决驳回。  第

7、二种观点将书写不明与格式合同的提供者类比,缺乏可比性,不能成立。  第三种观点由法院主动委托鉴定,确定客观真实也不妥当。理由是:1、这种作法与法院被动、中立、消极的理念相悖。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解决平等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纠纷,作为代表国家裁判的法院,如果偏向任何一方,都将使对方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故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保持“被动、中立、消极”是诉讼公正的前提。昔日的超职权主义观念,以国家干预为基本指导思想,调整当事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的地位和作用,过份强化法院作为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轻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把法院视为公正的保证,赋予法官极大的调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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