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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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知识培训 一、出口收汇核销基础知识1、出口收汇核销定义2、发展阶段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主要法规4、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5、出口收汇核销的范围6、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内容7、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特点8、出口收汇核销的意义 1、出口收汇核销定义出口收汇核销就是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是指外汇局在海关、外汇指定银行、税务、外经贸管理等部门的配合、协助下,对出口单位的货物实施跟踪监管直到货款收回进行核销的一种事后监管制度。直观的讲就是以外汇局发出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为主线,凭海关的报关单跟踪货物出口,凭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核销收汇的一种经常项目下的符合国际惯例的管理制度。 2、发展阶段《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于一九九九0年底发布,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公布实施的。是当时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加强贸易外汇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出口形势的不断变化和日益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于一九九八年七月重新修订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八月一日正式实施。二00一年八月一日实施的“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的应用从而使出口收汇核销制度走向更进一步完善。二003年11月推广实施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直接应用海关报关的电子信息和国际收支系统的银行收汇信息,使得出口收汇核销系统进一步完善。 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主要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www.safe.gov.cn政策法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贸易外汇管理汇发[2003]107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实施细则》、《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补充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石油类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9号) 参考文件:《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操作规程》、《出口收汇核销档案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关于清理旧出口核销单的通知》、《关于明确“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口项下退赔外汇支付、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的通知》、《关于严格审核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通知》、关于明确进出口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出口收汇核销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收汇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 4、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所有出口单位,具体来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并在国家外经贸部门备案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都属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对象。 5、出口收汇核销的范围除经批准外,一切出口贸易项下的收汇均应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主要分为收汇贸易、不收汇贸易和其他贸易三大类。收汇贸易指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有价样品;不收汇贸易包括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实物补偿)、实物投资、记账贸易;其他贸易包括出境展销(览)、承包工程等,收款和不收款或自用、损耗、赠送、出售、退还兼有的贸易。 6、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内容一切贸易方式项下的出口。出口单位在向海关报关时,必须出示事先从外汇局领取的盖有“监督收汇”章的、有顺序编号的核销单(企业已网上申领、外汇局网上发单、企业出口口岸备案),海关审核无误后出具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出口单位报关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电子口岸上点击交单。银行收到货款后,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核销单编号、寄单日期,以及在货款结汇以前从货款中扣除的有关从属费用,并在核销单银行签注栏内签注收汇金额交出口企业到外汇局办理核销。自寄单据项下的出口,出口单位将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与报关单、核销单自行配对后,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如出口单位逾期未办理核销,外汇局可根据最迟收款日催促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如逾期未收汇,出口单位须说明原因,所有出口货款都应在规定时间内收回;外汇局根据《出口收汇考核办法》分年度对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对通报中为荣誉企业的单位,在日后的外汇监管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对通报中为风险企业的在核销方面给予一定的限制。如出口单位违反出口收汇核销有关规定,将受到处罚。 7、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特点(1)以事后管理为主,不妨碍出口的原有秩序。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单位可一次领取多份核销单,因此,每次出口业务发生时,出口单位在报关前,不用事先在外汇局登记出口金额,仅凭核销单即可报关出口,货款收回后,出口单位才持结汇水单等文件到外汇局办理事后核销手续。因此出口核销不会影响出口单位出口。 (2)出口收汇核销制度严谨,能有效地防止出口逃汇。这是因为:第一、由于海关凭核销单验放货物,并在验放货物后在核销单上盖章,这样,每一笔出口都须使用核销单,外汇局从核销单是否经海关盖章,能准确判断其是否出口;第二,由于海关凭核销单验放货物时,审核了报关单所填出口数量、金额等项目和报关单上所填核销单编号的正确性,因此,通过出口单位交单,外汇局能准确的掌握每一份核销单项下出口的数量、金额及应收货款日期,并据此跟踪该笔出口货款是否按期如数收回;第三,由于银行收到货款后,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填写了与报关单相同的编号,外汇局将报关单和结汇水单相核对,就能准确的知道每笔出口货款是否已经收回;第四,由于外汇局对发放的每一份核销单进行了登记,可以据此向出口单位尽兴查询,因此,任何出口收汇都逃避不了外汇局的监督。(3)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是海关、银行、经贸管理部门和外汇局之间相互配合、通力合作的产物。 8、出口收汇核销的意义(1)、提高出口收汇率。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发点和首要意义在于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出口逾期未收汇的数量,防止出口外汇流失。出口收汇核销制度以核销单为主线,确实建立起了对每一笔出口的跟踪监测制度。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对每一笔出口实行收汇核销,可以堵塞逃汇的漏洞。出口单位出口商品以后,必须按期将货款收回,否则,须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如出口单位将出口货款私存境外,而又提供不出外汇收回的理由的,外汇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调查,一经查出逃汇的,严肃处理,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建立以后,大大减少了逃汇数量。收汇核销制度可以促使出口单位更加重视出口收汇。在签订出口合同、出口产品生产、出口装船、交单等各个环节上,出口单位均以及时收汇为根本目的,选择可靠的国外客房和安全的收汇方式,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及早装船,及时交单,做到单证相符,并在货物出口以后派专人负责催收货款,这样,由于我方主观原因造成的逾期未收汇的数量将会逐步减少。出口逾期未收汇发生以后,外汇管理部门通过核销,促使出口单位努力对外催收,并组织有关银行进行催收,这样将使以前收不回来的出口货款可能全部或部分收回。 (2)、建立出口收汇的统计系统。外汇管理部门通过核销,能全面地掌握出口的数量、金额、商品品种、出口国别、收汇金额、贸易方式、收汇方式、收汇品种、收汇速度、逾期未收汇金额、逾期收汇原因、出口的实际收汇价格等资料,可根据需要,通过统计报表制度,从报关单、核销单、结汇水单上的原始数字,获得有关各种收汇统计数字。建立了收汇统计系统之后,外汇管理部门可对有关数据进行研究分析,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经济决策提供参考,对出口收汇中的一些问题,能及时和有关部门一起,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3)、加快收汇速度。这里所指的加快收汇速度系相对于合同规定的收汇时间而言,出口收汇核销可从两方面促使收汇速度的加快:从银行方面来说,通过尽快审单、寄单,选择安全、迅捷的收汇路线,监督国处代理行迅速划拨货款、及时、主动地对外催收等方式,促使货款按期或尽早收回。 二、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程序(流程)(一)、建立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二)、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外汇局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三)、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四)、出口企业报关前的备案。(五)、出口报关。(六)、海关受理报关。(七)、出口企业网上交单。(八)、收汇核销。 (一)、建立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档案1、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户备案。审核出口单位出示的以下文件资料:⑴、申请建立出口收汇核销专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二项内容:一是确定核销操作员一名;二是出口单位申请在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备案。)⑵、外经部门备案表正本及复印件;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⑷、企业法人代码证明书复印件;⑸、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应注意二个问题。一是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登记、领单和核销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二是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联系制度。对出口单位推荐的出口收汇核销员进行备案。对出口单位确定的专职或兼职的核销员进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宣传,督促其认真学习。 (二)、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外汇局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从2001年8月1日起,全国正式运行“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条形码。“中国电子口岸”是为了严厉打击走私、骗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等经济犯罪活动,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入境检验局、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等待12家部委联合开发建设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 电子口岸运用了现代科技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资源,将国家各行政管理机关分别管理的进出口业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电子底账数据集中放到公共数据中心,在统一、安全、高效的计算机物理平台上实现数据共享和数据交换。各行政管理部门可进行跨部门、跨行业的联网数据核查。企业可以在网上办理各种进出口业务。 电子口岸建立的好处及实现的目标:首先政府对企业的“一站式”管理及服务。企业只要与电信公网“一点接入”就可以透过公共数据中心在网上直接向海关、国检、外贸、外汇、工商、税务、银行等政府管理机关申办各种进出口手续,从而真正实现了政府对企业的“一站式”服务。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其次,使管理部门在进出口环节的管理更加完整和严密。管理部门实行“电子+联网核查”的新型管理模式,根本解决业务单证弄虚作假问题,严厉打击走私、骗汇、骗税违法犯罪活动。再者,便利企业,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办理业务,使很多进出口手续在办公室通过网络就可以完成。企业即节省时间,又减少奔波劳累之苦。 总之,中国电子口岸是中国电子化政府的雏形,是贸易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提高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途径。 (三)、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1、出口收汇核销单:由外汇局印制,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的凭证。从2001年8月1日起,全国正式运行“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条形码。 2.领取核销单的有关注意事项。(1)、企业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须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份数。企业在网上申请成功后,打印出申领成功页面加盖公章,持卡人凭身份证即可到外汇局领单。(2)、核销单仅用于领单企业报关出口,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3)、外汇局根据出口企业网上申领的核销单份数和报告,向出口企业发放核销单。对年度考核中的风险企业和高风险企业,实行控制发放核销单。(4)、出口核销员应在打印的“核销单发放基本情况”表“企业申领人签字”栏签名。(5)、出口单位向外汇局领取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妥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6)、企业首次领单时,出口单位应提供出口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四)、出口企业报关前的备案出口企业到海关报关前,必须上网通过“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未进行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五)、出口报关1、出口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CIF/FOB),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总价、运费、保费等。以保证报关数据真实、完整。以便外汇局根据海关审定的实际成交方式及成交总价办理收汇核销手续。2、核销单的填写要求。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应准确、完整,并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六)、海关受理报关海关收到出口单位提交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其他报关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在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核对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底帐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在货物实际离境后,海关应在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核放情况”栏签注意见,加盖“验讫章”,同时向出口单位签发注有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签注情况和“出口报关单”电子底帐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公共数据中心传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注意:一份核销单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 (七)、出口企业网上交单1、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上网将已用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2、出口企业进行网上交单时,应对相应核销单、报关单的电子底账数据进行认真核对;注意:认真核对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网上交单成功之后,方可持纸质单证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3、出口企业远期备案。系统默认的收汇日期为报关日期后180天之内。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企业应当在报关后的60天之内进行网上交单,凭主管部门的批准件、远期备案情况说明(说明远期合同号、出口核销单号、出口报关单号、报关单金额)、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预计远期收汇日期。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交审资料无误后,根据远期备案收汇日期对核销单存根数据中的“预计收汇日期”栏进行修改;留存远期备案情况说明并按日期装订待查。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八)、收汇核销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核销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收回货款。1、即期出口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发票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10天内,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2、外汇局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时,严格审查有关纸质单证表面真实性,双人复核制。正常情况下,外汇局只能对出口企业已网上交单成功的核销单、报关单进行收汇核销。办理核销时必须核查报关单电子底帐数据,在报关单电子底帐数据与纸质报关单内容核对相符后方可为企业办理核销手续。对特殊情况下(如网络不能、系统技术故障)无法正常获得报关单电子底帐的,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供的单证无误后,在本地核销系统中直接录入报关单数据,同时办理核销手续。 3、办理核销注意事项(审核单证)(1)、单单一致、核销单、报关单、电子底帐、商业发票相互一致(报关单上有无“验讫章”)。(2)、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要素齐全。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从境外或保税区收入的出口货款后,办理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帐户的入帐手续,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此联应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帐联同时套写,银行留存联应当保存5年备查。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要素:①、经办银行的名称;②、结汇或者收帐日期;③、收款单位名称、帐号;④、收汇金额及币种;⑤、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及币种;⑥、净结汇或者入帐金额及币种;⑦、核销单编号;⑧、“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⑨、银行业务公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单;⑩、22位国际收支编码。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当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3)、一般贸易核销。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的1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4)、特殊贸易方式的核销。对于下列特殊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单位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证明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应当为正本,涂改无效。 ①、以出境展销、展览商品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展品复入境报关单;②、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海关登记手册及合同,按照工缴费核销;③、以实物补偿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准件、相关合同、进口报关单。对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视同一般贸易办理核销;④、以易货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易货合同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⑤、以实物作为投资的出口,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及外汇局的批准件;⑥、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一般应当全额收汇,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全额收汇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单据。以收抵支的,应当提供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登记手册;⑦、境外承包工程项下所需机械设备、工具以及工程人员的办公、生活物品出口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及劳务承包合同。 (5)、代理出口项下的核销。谁代理、谁报关、谁出口、谁收汇、谁核销。(6)、差额收汇核销。分差额核销和差额备案见文件。 4.核销手续办完后,退单。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在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加盖“已核销”印章,连同出口报关单、核销单正本联退出口单位。(退还企业的原始凭证有: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联、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出口报关单。外汇局保留的原始凭证有: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联、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涉及进口业务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非正常核销的全套凭证)。 5.企业核销档案的管理。出口收汇核销档案管理实行登记签收制。即出口收汇核销企业在办理核销业务时,需填写《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信息登记表》,一式二联,外汇局经办人员和核销员对登记表所填写的已核销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各自保存一联。出口收汇核销档案由企业自行保管,定期装订。保存期最低为5年。 一些补充规定:1、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需要进行进料抵扣核销的,取消事先由外汇局进行备案审批的要求。出口单位凭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贸易合同(首次抵扣核销时提供)、出口报关单、核销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等材料办理核销手续。2、出口单位以“货样广告A”方式出口的,对其中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圆的货样广告品出口核销时,取消需要提供贸易双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外汇局直接按不收汇差额核销处理。遗失核销专用联的直接由银行补办(凭书面报告、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资料)。调整差额核销范围。出口金额较大,多收和少收在5000美圆以内的可以核销。因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等原因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收汇单位申请办理“境外收汇过户”的,取消提供出口报关单、核销单的规定。收汇单位凭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相关协议、出口合同复印件、核销;专用联等相关材料办理过户手续。 三、出口收汇考核办法1、出口收汇考核:是指外汇局通过定期统计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实绩,将出口单位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实行优先服务,对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进行重点监管的管理制度。2、出口收汇考核对象:所有出口单位,考核期限内出口应收汇核销额为零的可不参加考核。3、考核指标:出口收汇率是出口收汇的唯一指标。出口收汇率是考核期内应收汇核销额中已收汇核销的金额与考核期内应收汇核销的金额之比。4、考核时间:年度考核评定。 5、出口收汇考核标准与考核评定的等级:①、出口收汇核销率达到或超过95%(含95%)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②、出口收汇核销率在70%(含70%)至95%之间的,为“出口收汇达标企业”;③、出口收汇核销率在50%(含50%)至70%之间的,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④、出口收汇核销率低于50%的,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6、出口收汇考核评定结果的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与同级外经部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出口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定工作。出口收汇考核评定结果实行通报、公布制度。 四、《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 五、出口收汇核销差额核销操作规程 六、出口企业在出口核销工作中的职责(核销员的工作职责)1、认真执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①按照有关规定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对所领用的核销单进行规范化管理;②在规定时间内向外汇局网上交单;③向外汇指定银行如实提供每笔出口货款结汇/入帐所对应的核销单编号;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⑤对于预期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的远期收汇,应当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 2、保持单证的一致性、完整性、真实性。①如实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栏目,不得涂改;②核销单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与电子口岸电子底帐与商业发票的有关内容一致;③设置出口收汇核销情况登记簿,逐笔记载有关内容,并对出口收汇核销单证妥善保管。3、接受外汇局对出口收汇核销情况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①逾期情况较严重的,应主动向外汇局说明情况;②在接到外汇局发出的催核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送交违规情况说明。4、催核规定次数后没有效果,或其他违规业务,移交检查部门后,企业必须接受外汇局的处罚决定,如数交纳罚款,并积极整改。5、出口单位因出口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业务终止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应在一个月内将其已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并继续按规定完成已出口业务的收汇核销手续。 七、介绍软件出口的有关办法(一)软件出口有关政策1、软件出口: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包括:(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3)、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软件加工服务。(4)、随设备出口等其他形式的软件出口。2.优惠政策(二)软件出口程序 八、日常业务1、核销单的遗失及补办(1)、出口企业遗失空白核销单的,应当在遗失之日起3日内自行上网挂失或向自满民局申请挂失。向外汇局申请挂失时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2)、对出口企业遗失已经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的核销单,出口企业须在15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单退税联的网上挂失手续,外汇局办理该核销单的核销手续后,为企业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3)、对于遗失已经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退税联的,出口企业须在15天内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补办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外汇局审核后方可为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和核销退税联的网上挂失手续。 2、核销单的注销。核销单填错或发生破损的,如未用于出口报关,可退回外汇局进行注销。3、核销单的禁用。出现以下情况时,外汇局可对出口企业已领未用的核销单进行网上“禁用”操作:(1)、出口企业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2)、出口企业存在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禁用的。4、出口报关单遗失。出口企业凭外汇局出具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5、核销专用联遗失的。出口企业可凭书面报告、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资料直接到原签发银行办理核销专用联的补办手续。6、出口退赔如何核销。外汇局审核出口企业退赔外汇储备的真实性。网上查询核销单对应的报关单信息,属实,凭进口报关单核销,进口报关单做网上核注。须退汇的,外汇局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售付外汇。对已经办理核销手续的,出口企业在办理“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时,还需要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补税证明。7、出口项下异地收汇的核销。出口企业持有关凭证到收汇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确认手续,收汇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背后加注所在地外汇局名称、收汇金额、币种和日期,并加盖“监督收汇”章,同时登记台账。再由出口企业到核销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8、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核销:企业应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银行结汇时凭出口单位对外合同、出口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正本办理,并在申报单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后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供企业办理核销。9、出口项下因故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出口企业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①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终止执行合同的,提供出口合同正本、退赔协议、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②出口货物已报关出口并已收汇,但未办理核销的提供退赔协议、出口核销单、核销专用联。③出口货物已办理核销的,提供出口合同、退赔协议、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或税务部门出具的退税情况证明。如为退货赔付的,需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10、预收货款:原来规定超过5万美元以上的预收货款,企业应事先到外汇局备案。外汇局在正本核销单上加盖“预收货款章”后,企业交银行办理结汇。汇发[2005]33号规定对于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的下列境外汇款,银行应将其转入由银行为收汇单位开立的专项外汇帐户——待结汇帐户。(1)、预收货款;(2)、转口贸易收汇;(3)、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但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4)、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结汇入人民币帐户,但银行根据指示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 九、违反出口收汇核销有关规定的处罚(一)、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外汇局给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180日天内未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远期出口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款日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2、出口收汇核销差额超过成交总价10%且无正当理由的;3、遗失核销单后,自遗失之日起15天内未向外汇局挂失的;4、多次丢失核销单、情况严重的; (二)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外汇局给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借用、冒用、转让或者买卖核销单的;2、涂改、伪造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凭证的;3、虚报核销单丢失的;4、重复使用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凭证的;5、用其它的外汇收入(如非贸易外汇收入或者资本项下的外汇收入)骗取核销的。 十、出口收汇核销工作的一点体会1、政策性强。2、涉及部门多。外部:海关、外汇、银行、税务。内部:上级主管部门、各业务科室。3、业务素质要求高。不认真,不细致,不掌握各方面政策规定、摸索规律是不能胜任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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