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公司董事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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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控股公司董事的法律责任国有控股公司董事的法律责任摘要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国有经济漫长的改革与发展历程中,国有经济经历了从高度集中计划的时期,即国营经济阶段,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阵痛阶段;再到借鉴世界上其它国家的先进做法,尝试着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政府其他部门作为政府代表出资建立国有控股公司,实现企业自主经营阶段;国家一直在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和改革做各种有益尝试,力图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

2、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以国有经济的强大来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繁荣,最终实现整个国家的强大。与国外的国有控股公司不同,我国的国有控股公司并不是在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高效的公司组织形式以及完备的法制环境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法治经济不健全的背景下,由政府利用行政力量,通过行政指令撮合、授权形成了国有控股公司的股权纽带,具有先天的不足。在法人治理模式上,政府对国有控股公司的控制手段传统、生硬,一方面存在着控制过度,另一方面又控制失控的现状。国有控股公司大多在重要自然资源或关系国计民生重点行业设立,国有控股公司董事在经营管理公司的过程中不仅要承担与普通公司同样的义务,

3、同时也背负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特殊历史使命。在控股股东“虚化”的前提下,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的遴选与配置,董事能否忠实、勤勉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董事权利义务、责任是否能够统一,以及董事滥用权利、违反义务后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以国有控股公司董事责任这一基础理论为出发点,按照国有控股公司董事法律责任的逻辑顺序,首先对国有控股公司董事含义、董事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及董事责任承担的前提——义务的违反进行分析;继而针对董事责任承担58国有控股公司董事的法律责任对象的不同,阐述国有控股公司董事应当对公司和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为合理鼓励董事决策经营,有

4、必要在追究董事责任的同时确立责任免除及救济机制,合理限制董事的赔偿责任。最后本文针对国有控股公司董事责任的追究机制做了有益的探讨。本文采用循序渐进的逻辑架构,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国有控股公司董事含义入手,在对相关学说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明确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与公司间的法定关系,根据法理学和民法学的原理,责任的承担要以义务的违反为前提,因此应当明确国有控股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国有控股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及控股股东的政府背景,决定了其董事应比一般公司的董事负有更多的义务。主要体现在对董事的任职技能要求更高,董事应当勤奋的出席董事会议并明确提出意见,对公司经营事务

5、要做到基于善意,审慎合理的进行判断;董事应遵守竞业禁止和禁止关联交易的规定,在资产评估和公司审计时应当提供真实材料,依法披露信息,保守公司秘密。本文还对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义务的完善提出建议,即规定离任董事的竞业禁止和保密义务,明确勤勉义务内容并完善规定董事禁止利用公司机会义务。第二部分,重点论述国有控股公司董事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承担责任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董事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和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着重分析了董事对公司责任的性质,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过错,违反了法定的忠实或勤勉义务,以及无免责事由;董事对公司责任的承担方式依据民法学的原理包括损失赔偿、

6、财产归入公司、行为无效等,除此之外还包括特殊情形下的停止侵害,返还公司财产等。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之理论基础是对传统法人机关理论的突破,是一种特殊法定责任,国有控股公司第三人的范围从保护国有资产的角度看不仅包括公司以外的债权人,还包括股东、公司员工和社会大众。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国有控股公司董事民事责任的免除与救济。根据免除与救济途径的不同,对国有控股公司董事责任的免除包括意定免除和法定免除,58国有控股公司董事的法律责任本文认为意定免除是指由公司章程事先规定免除的情形和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事后追认董事行为的免除情形。法定免除包括经营判断规则免除和异议董事免责,从我国国情分析在国有

7、控股公司引入经营判断规则免除董事责任的条件,从立法规定角度分析了国有控股公司董事具体应适用的异议免除情形。同时从国有控股公司董事来源的不同阐述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的益处,为解决董事对公司以外第三人的赔偿提供了救济途径。第四部分,从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与公司利益冲突和出资人对董事监管不力的角度分析现阶段严格追究国有控股公司董事责任的必要性,从国有控股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角度,提出完善追究董事责任的途径;即应将董事民事赔偿责任与禁入限制相结合,完善国有控股公司股东诉讼制度,引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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