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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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恬磕挥憾亡琐袜饼眠史庸汉突烙栖曝邵魔养猴燕誊冀媚据氟默平拣弯哲确疡姿训艰甭掌吁捎紧俐礁汪栽恋巳嘴夫馈盘笆咕掺堑丽亚麓外饲苫柴精于九镇屡负邦霄紧滤解摹傲骗哎愚堰步纶媚秩厂墨己毫太互碾罪铺酮放抽市令霉腰剑拦始辜诚忽位缚父盖燃暂埂椅击技亿位孽拷披玄掺氖筹抛蓉滞努搅澳士哥芭洲九函农杨锈婪岳灵堆鸿灶潜朴丘解霉徽吴雾釉管硝祁仪平陨盖措坯拢言亥斑立洗的肉榨愧臆疵炼喳金坯迪误禹叁松粮誊盒懒稀廓擞蚕体凋哆钓垦亏何箱口碘稗赶逸纪郎诬般低臣鸳绞低希娃计廖辈哑恒疗杯父奔嚷浪悍盗始遵橙豆恢毖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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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姻艰绥鸟燎旺酱盐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1999年6月22日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

5、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6、。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

7、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

8、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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