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奥斯丁的法律科学及其批判

约翰·奥斯丁的法律科学及其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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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翰·奥斯丁的法律科学及其批判  在分析法学派之中,约翰奥斯丁属于开天辟地式的人物,人们常常将之视为分析法学的先锋。当然,也有人不赞成这一说法,他们认为,如果边沁的全部作品能够在生前出版,那么,在法学史上,可能就没有奥斯丁的位置,或者至少没有现在那么高的地位。虽然这一说法支持者甚众,但并非全然正确。如对奥斯丁和边沁都非常熟悉的密尔就认为,奥斯丁在以下这些方面异于边沁:第一,边沁的主要工作是破,而奥斯丁的主要工作是立.第二,边沁的问题视域比奥斯丁要宽广得多,如果将边沁的研究看作一个整体,则奥斯丁的研究只相当于其中的一个部分。第三,边沁重视的是审查性法理学与立法科

2、学,奥斯丁侧重的是描述性法理学与法律科学。第四,奥斯丁曾将自己的主要工作形容为解扣,即澄清那些由于复杂组合而形成的令人困惑的观念,建构一个确定的概念体系,揭示那些相近概念之间的区别,最终使得这些概念得到清楚、一致的应用,而边沁的主要工作却不是这样。因此,密尔认为,两人的思想轨迹并不重合,在法学史上的地位也并不冲突。  对于奥斯丁的法哲学,历来不乏批判者。如果对这些批判者进行简单的归类,就会发现,这些批判者主要来自两大阵营:一是来自与分析法学处于对立地位的自然法阵营,自然法学者主要是对奥斯丁所持的法律与道德分离理论不表赞同;二是来自法律实证主义阵营内部,主要表现

3、为一些后起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出于维护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信条这一目的,对奥斯丁法哲学中那些最易受到攻击的理论进行了扬弃,加以了与时俱进的改造。由于两大阵营的交叉攻击,奥斯丁法哲学的本来面目被弄得面目全非,以致我们难以区分本真的奥斯丁与批判者嘴中的奥斯丁.我们不禁要问:作为现代英美法理学的先驱,奥斯丁的法哲学真的如此不堪?奥斯丁的法哲学在今天的法理学或法哲学领域是否还有生命力?笔者试图对奥斯丁的法哲学进行梳理,从而对上述问题做出回答。  一、奥斯丁意欲何为  如果想理解奥斯丁的法哲学,首先就要了解19世纪的奥斯丁到底想干什么,这就与作为一个群体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志业发

4、生了联系。从总体上看,几乎所有的法律实证主义者的志业都是为了使法律(或法学)变得更加科学,奥斯丁自然也不例外,以致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学家们喜欢在奥斯丁的身上贴法律科学家这一标签,并称他为法律科学化的先驱.②但在同时,人们注意到,对于科学化的对象到底是法学,还是法律,法律实证主义者之间有着不同的理解,如边沁与奥斯丁的理解就各不相同。边沁致力于使法律科学化与立法科学化。在《论一般法律》这本书的最后(即前18章的用途)边沁对自己的意图有所交代:上述论述的用途是:(1)在法律部门的刑事部门与民事部门之间划出某种类型的界限。(2)基于自然而普遍的原则,为诸项法律的整体规划

5、方案确定一个基础,设想这个方案从一开始就是建构在这个基础之上。(3)展示一项工作的规划方案以及标准,在将习惯法体系或习惯法与制定法的混合体系整理或简化为一个纯粹的制定法体系之时,作为指引(4)改进立法技艺,或者发明出这样一个方法,借助这个方法,熟悉立法技艺的原则,使之可以在所有人中间流传,人人共知。③而奥斯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故他关心的是如何建立一般法理学或普遍法学,而不太关心立法科学。奥斯丁的这一句话或许较为清楚地阐明了他与边沁之间的不同:普遍法学或实在法学并不直接涉及立法学。它直接关注的是各种不同体系的特定实在法共有的原则和特性;它们是那

6、些不同体系中的每一个特定实在法体系都不可避免地具有的原则和特性,不管它们值得赞美还是谴责,也不管它们是否与一个预定的标准或尺度相符合。或者说,一般法学或实在法学只涉及必然如何的法律,而不涉及应当如何的法律,只涉及那些必然存在的法律,无论它们是好还是坏的,而不是涉及那些应当存在的法律。④边沁与奥斯丁对科学化的对象有着不同的理解,这与他们各自的目的不同有很大的关系。边沁有感于英国普通法存在很大局限并隐含某些危险,因而鼓吹法律改革,其目的是使英国的法律现代化起来。他除了倡导对英国的法律在形式方面进行改造外,还试图使英国法律的内容变得科学起来,为此,他提出了检验法律好

7、坏的科学标准,即功利原则。由于边沁主要是社会改革家,而不是纯粹的法学家、哲学家或逻辑学家,因此,虽然他也触及到了法学的科学化问题,并提出过审查性法理学与阐释性法理学的区分,但他在这方面涉猎不深,甚至没有弄清楚,科学的法学到底应当是阐释性法理学,还是审查性法理学.而奥斯丁却不同,准确地说,奥斯丁应当算不上一个社会改革家,虽然他也曾从事过一些法律实务工作,如短暂地做过律师,担任过刑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与马耳他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委员,但他在这些实务工作上少有建树。奥斯丁是英国第一个在大学法学院里讲授一般法理学的学者,是第一个像科学家一样研究法律的英国法学家,因此,奥斯丁

8、从事的主要工作是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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