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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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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发展与宪法解读关系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行政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行政法发展中出现的新的现象和当前转型时期的中国行政法学的困境的解决迫切需要宪法学提供支持。目前学界对宪法与行政法关系定位存在的局限性源于对宪法定位的局限性。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是动态的人类共同体的生活方式,是法律世界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或者它既是公法又是私法。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重新定位、行政法的疆域的动态发展、行政主体的多样化、行政方式的多样化和行政法治的发展都需要宪法内涵的更新和宪法学的解读。 Forthe30yearsaf
2、terthereformationandopeningtotheoutsideinistrationLaprovedgreatly.ThesolvingoftheneenonoccurringinthedevelopmentoftheadministrationlamaoftheChineseadministrationlaicfield,thelimitationconcerningtherelationorientationbetinistrationlaunity,alivingmechanismguidingthedyna
3、michumanmunityandthereflectionoftheethodologyofthelegalfield.Theconstitutionisneitherapubliclainistrationlaicdevelopmentoftheadministration,thediversificationoftheadministrativesubjectandmeans,thedevelopmentoftheadministrativepoliticsallneedtherenewaloftheconstitution
4、connotationandtheinterpretationoftheconstitutionscience. 关键词:行政法/宪法/共同体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志码:A :1006-639X(2009)01-0050-05 行政国家、福利国家的出现使得公法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但同时也给公法的发展带来了史无前例的挑战。在国内,统一公法学的建立的呼声此起彼伏,学者们一般认为狭义的公法包括宪法与行政法,广义的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我们不认同宪法与行政法同样属于公法的范围,并对宪法是公法
5、的观点保持怀疑的态度。宪法是法律世界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公私法的划分是以可感知的宪法形态为前提的,从实质意义上说,宪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而是处于两者之上的法律。[1]但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的紧密联系却是毋庸置疑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和行政法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渐趋于良性互动。对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研究,我们必须关注以下几个问题:宪法究竟是什么?宪法仅仅是公法吗?行政法的正当性来源和功能是什么?宪法与行政法的共性和个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宪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影响体现在哪些方面?在当前转型时期的中国,我们必须重点关注
6、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演变以及宪政视野下行政法的发展趋势和行政法学的困境的宪法学解读。当然,要长篇大论的详细地探讨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并非易事,我们重点关注行政法的宪法基础,从宪法和宪法学出发解读中国转型时期的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和行政法学的困境。中国行政法学的困境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宪法学目前面临的困境。因此,我们重点厘清宪法学困境的症结所在并寻找解决的良方。[2] 一、目前宪法与行政法关系定位的局限 1.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观点的评述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的学说和实践的发展都是和宪法(学)的发展息
7、息相关的。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宪法的一个分支,英国行政法的开山鼻祖韦德指出,实际上,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因为它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而美国学者古德诺有关行政法是动态宪法的论断更是百年来为人传诵的经典名言。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实现宪法价值的公法。在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盐野宏认为:行政法,可以直接认为是关于实现宪法价值的技术法。行政法不仅是行政所应追求的实体性的宪法价值本身,而且是在实现价值的过程中行政所应遵守的价值。[3]另一位日本学者和田英夫也认为:行政法处于宪法之下,发挥着手
8、段性、技术性的具体作用。[4]行政法作为实现宪法价值的公法的角色跃然纸上。德国学者韦纳也认为行政法是一个协调的法,将社会法治国宪法的指导原则予以具体化,来使多元化的民主得以实践。[5]2尽管德国行政法学之父迈耶认为宪法灭亡,行政法长存的观点在学界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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