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1137899
大小:69.50 KB
页数:19页
时间:2018-07-10
《2017-2018学年高中语文 第2课 墙上的斑点教学案 新人教版选修《外国小说欣赏》》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精品文档欢迎来主页查询企业维持原则在解散公司之诉中的体现——以《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为视角关键词:企业维持原则/解散公司之诉 内容提要:通过对《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具体规定的分析,揭示企业维持原则在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立法和法律适用中的体现,继而在对企业维持原则更深层次理解之基础上分析这种指导思想得以贯彻的原因。可以说,企业维持原则已成为股东和利益之间维持利益平衡的一个支点。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精品文档欢迎来主页查询企业维持原则在解散公司之诉中的体现——以《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为视角关键词:企业维持原则/解散公司之诉 内容提要:通过对《新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具体规定的分析,揭示企业维持原则在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立法和法律适用中的体现,继而在对企业维持原则更深层次理解之基础上分析这种指导思想得以贯彻的原因。可以说,企业维持原则已成为股东和利益之间维持利益平衡的一个支点。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精品文档欢迎来主页查询企业维持原则,是现代两大法系国家商法所贯彻的重要原则。根据企业维持的理念,企业一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除非在运营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不被轻易解散。企业的解散不仅会影响到企业本身和企业内部个人之切身利益,而且可能会给企业外部的债权人甚至社会稳定带来一系
3、列问题。对此,美国学者汉密尔顿有这样的评价,通常“在公司成立以后,保留一个运营的公司比解散一个公司要好。一个公司的经营资产包括无形的商誉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通常要比分拆后高”。[1] 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我国首次规定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为公司受损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一条新的司法救济途径,对解决我国公司,尤其是相对封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僵局问题有其积极的法律意义。[2]而解散公司对僵局而言无
4、疑是最彻底的解决方案,但对那些经营状况良好或者正处于上升阶段的公司,因为其内部决策和管理机制的暂时失灵即判决解散公司,显然成本过高。[3]事实上,不少公司僵局能够内部消化解决,股东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力之下,出于经济利益的衡量,往往会选择某种程度上的妥协。而立法和司法机关面对这种状况所体现的不能由司法轻易解散公司的理念正是企业维持原则的体现。 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精品文档欢迎来主页查询我国《公司法》第183条中“严重困难”、“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等对股东请求公司解散之诉解散事由的限定都是企业维持原则的立法体现,但《公司法》对该制度规定得较为原则,在
5、司法实践中对究竟应当如何适用该制度存在较大的争议。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于2008年5月19日对外公布并生效实施,在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之适用得以具体和细化的同时,企业维持的司法理念也清晰地体现了出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司法解散公司的当事人问题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当事人问题的主要争议点在于被告和第三人的认定。对于被告的认定在《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有不同的观点,即把公司列为被告,把其他全体股东列为被告或者把公司和其他全体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把其他全体股东列为被告的观点认为司
6、法解散解除的是股东之间设立公司的协议。而我们看到,股东之间设立公司的协议在公司成立后已经履行完毕,已不涉及到解除的问题了。而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请求的系消灭其与公司之间的出资与被出资的法律关系,系有关公司组织的诉讼,对这类诉讼,被告均应为公司。[4]《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采用了这种观点。把公司列为被告有这样一个好处,公司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当事人参与到诉讼中来,增大了公司作为一个诉讼主体的发言权,这样对公司维护自身权利更为有利,也无疑使公司自身的存续性最大限度地得到维护。 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精品文档欢迎来主页查询《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4条又规定:“原告以其他
7、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将公司的其他股东甚至有关利害关系人列为案件的第三人的原因应是因为考虑到解散公司对公司造成的毁灭性的打击与公司永久存续性特点的冲突,以及提起解散公司诉请的股东和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这样,在调解程序中,[5]各利益群体更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公司和公司的其他股东遭受公司解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