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解释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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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司法解释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内容摘要」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1和2000年颁布了两个司法解释。论文通过比较两个司法解释,论述了新司法解释,在受案范围、管辖制度、原告资格、证据制度、诉讼时效、判决种类以及执行制度方面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深入理解和研究这些最新发展,对实施行政诉讼法、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主题词」行政诉讼法 贯彻意见 若干解释 发展 完善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发布实施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

2、简称《贯彻意见》),《贯彻意见》在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发挥行政审判的作用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行政诉讼实践的不断深入,《贯彻意见》的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越来越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结合行政审判实践和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理论成果,于2000年3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该《若干解释》与以往的《贯彻意见》相比较,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它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实践具有很强操作性和适用性。虽然《若干解释》的颁布实施即刻受到了理论工作者对其不足

3、和缺陷的批评甚或是批判[1],毋庸置疑,《若干解释》由于受政治、社会条件的制约其仍存在保守性和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是,《若干解释》对行政诉讼实践的贡献、对行政诉讼理论的推动作用则是不容一笔抹煞的。可以说,《若干解释》是我国行政诉讼实践和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将在此基础上继续发展。《若干解释》与《贯彻意见》相比较,其对于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受案范围上-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受案范围的大小不仅表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

4、院提起诉讼,而且也表明人民法院可以对哪些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受案范围标志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和关系,也反映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程度。”[2]《若干解释》与《贯彻意见》相比较,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达到扩大受案范围的目的的。7  1.在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上,从由正面肯定到反面排除来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通过正面肯定方式来确定受案范围,其优点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明确,凡是在肯定范围之内均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其缺点是受案范围狭窄、缺乏扩张性。因为通过正面肯定来确定受案范围,永远难以包容纷繁复杂的行政活动,会造成一些行政活动

5、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通过反面排除来确定受案范围,其特点是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案件明确,除了明确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外,其他案件均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其优点是受案范围广、具有扩张性。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颁布的《贯彻意见》关于受案范围部分,总共8个条文,其中有6条是从正面确定受案范围的。第1条从正面界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随后又用5个条文规定:对劳动教养、强制性收容审查、计生处罚、行政确权等行为不服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若干解释》改变了采用正面肯定方式确定受案范围,而是采用反面排除的方式确定受案范围,《若干解

6、释》关于受案范围部分,总计5个条文,其中第1条第二款、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均是从反面排除来确定受案范围的。通过确定受案范围方式的变化达到了扩大受案范围的目的。  2.从可诉的行为标准上,删除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不适当定义,采用行政行为概念。1991年的《贯彻意见》采用的可诉行为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其第1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面行为。”《贯彻意见》试图使用这一冗长的概念来界定具体行政行为,以便明

7、确受案范围。然而,使用这一概念不但其内涵和外延仍不清,而且也把不作为、双方行为等行为排除在具体行政行为之外。《若干解释》取消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当定义,采用行政行为标准。《若干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采用行政行为标准其优点在于:一是行政行为标准不仅包括了作为,也包括了不作为;不仅包括了单方行为,也包括了双方行为;不仅包括了法律行为,也包括了非法律行为;行政行为概念具有较强的包容性。二是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一致,国家赔偿法

8、在确定行政赔偿范围时,使用的概念是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造成侵害的行为与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有关,就属于国家行政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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