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与禁止刑讯逼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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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沉默权与禁止刑讯逼供 沉默权在近年来倍受我国学术界关注,仅去年以来,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有关沉默权的论文,就不下10篇。当然,我国学术界讨论的沉默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所规定的“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权利并不完全相同。但也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差异。确实,如果享有不被强迫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言(包括其他证据)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权利,那么,沉默权就是这种权利的一种简洁表述。由于刑事诉讼中进行刑讯逼供的主要动机是强迫被审讯之人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其承认犯罪,因此,探讨沉默权与禁止刑讯逼供的关系是有意义的。  

2、一、沉默权的含义  (一)沉默权的内容  沉默权是指被刑事追诉之人对刑事指控保持沉默的权利。这项权利在有关的国际文件和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通常被表述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沉默作为一种权利,意味着在保持沉默和予以回答(包括供述或辩解)这两种选择中,被刑事追究之人有选择的自由。沉默权的核心内容普遍认为包括三项:第一,被刑事追诉之人对刑事警察或司法人员的讯问有权保持沉默,或者说,有权不予回答,而沉默本身不得视为承认有罪或作为有罪的证据;第二,不得强迫被刑事追诉之人回答讯问,强迫回答讯问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如果

3、强迫的方式是刑讯,还是一种严重的犯罪;第三,如果被刑事追诉之人的供述系因为强迫,则该供述不得作为对他不利的证据。  从沉默权的这些核心内容中还可以引伸出一系列的派生内容。这些派生的内容,对沉默权具有保障作用,因此,有的人,甚至有的国家的法律,将其作为沉默权的一部分内容。如律师介入审讯,在审讯时由律师为被刑事追诉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审讯者难以强迫被审讯者回答讯问,就是保障沉默权的重要方式,以致于可以将其视为沉默权的一项内容。显然,强迫(尤其是以刑讯的方式)回答讯问,一般均不会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时候发生,尤其很少在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在场的时候发

4、生,因此,把律师介入审讯作为沉默权的一项内容,确有必要。又如,被审讯之人因为强迫所作的供述,不仅不能作为对他不利的证据,而且,由于其供述而获取的其他证据也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也被认为是沉默权的一项内容。在许多刑事案件中,强迫审讯之人回答问题,不仅是为了获得其自认有罪的供述,而且往往是为了获得诸如犯罪工具、赃物等其他证据,因此,如果将这些通过非法审讯获得的证据象强迫自认有罪的供述一样予以排除,侵犯沉默权的现象将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因此,将其作为沉默权的内容,也是有理由的。  要全面例举与沉默权相关的所有这些权利,仅用简短的篇幅是不可能的。但

5、通过上述两项例举,已经足以说明沉默权的内容并不仅限于“沉默”的字面含义。因此,对沉默权的研究需要将其置于更为广泛的背景之下。8  沉默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法律的各种相应规定所作的一种概括。因此,在法律的相应规定发生变化时,沉默权的概念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迄今为止,有关沉默权的法律规定,在一些国家中确实发生了某些变化。例如,沉默权的发源地英国出现了对沉默权予以一定限制的法律规定;而在强调沉默权对保护刑事被告人权利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美国,也出现了限制沉默权的某些迹象。然而,这些变化并未对沉默权的核心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

6、沉默权的这些核心内容仍然是沉默权这个法律概念的基础。  (二)沉默权的性质  沉默权是被刑事追诉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这项诉讼权利与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均是以无罪推定原则为基础而确立的诉讼权利,并且,沉默权与其他诉讼权利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无罪推定原则是相对于有罪推定原则而提出的一项诉讼原则。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法院经过正当程序审判并被确定有罪以前,应当推定其无罪。基于这种推定,任何被刑事指控的人,均享有辩护权,而且,证实其犯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根据这种证明责任的确定,被刑事指控的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更没有义务受强迫以证明自己有罪

7、。根据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各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现代的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标志。而沉默权正是从无罪推定原则引伸而来的。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与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本质区别在于,现代的刑事诉讼制度确立并注重被刑事追诉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及其保障。在实行有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被刑事追诉之人只是诉讼的客体,毫无诉讼权利可言。在有罪推定原则之下,被刑事指控之人首先被推定为有罪之人,因此,证明其无罪就是他的一项基本义务,而司法机关使之承认有罪,甚至不惜动用拷打等野蛮、残酷的方法迫使其承认。从这个意义上说,沉默权的有无是刑事诉讼

8、制度是否实行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基本标志。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所确立的一系列诉讼权利是统一的整体,在各项不同的诉讼权利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共同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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