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0922624
大小:26.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7-09
《灭火器送检和充装要求》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灭火器送检和充装要求依据:《消防法》《GB50444-2008》《GA95-2007》执行一、灭火器维修充装企业资质:Ø消防法第34条规定,灭火器维修充装单位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消防产品维修许可证》。二、GB50444-2008要求:Ø标准5.3.2规定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从出厂日算起,满5年后进行第一次送检和更换药剂,以后每满2年进行一次送检和更换药剂。Ø标准5.4.3规定干粉灭火器瓶体报废期为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瓶体报废期为12年。三、GA95-2007要求:Ø4.1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
2、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Ø4.3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Ø6.3.1.1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Ø6.3.1.2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Ø6.5.5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Ø6.5.6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Ø6.6.6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Ø6.6.11再充装后的灭火器必须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6.7.2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使用单
3、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