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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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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事项编码基本编码 1100003240实施编码5301270000007482901830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自然人或法人办理机构嵩明县环境保护局服务层级□市级√县(区)级□镇(街)级□村(社)级受理条件1、提供的验收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2、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表(报告)所列各项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均达到环评及批复要求.设定依据"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2、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
3、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云政发[2010]120号,自2010年8月5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负责。”"审批条件经我局现场核实,项目是否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及环保措施,污染物排放达到环评及批复要求审批数量无申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说明(要求)收件类型收件份数备注1
4、 原件 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加盖单位公章2环保工作总结 加盖单位公章 原件 3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 加盖单位公章原件 3提交后需现场核实。 4 5 6 7 891011… 办理流程1、申请(业主携带申请材料到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2、预审、受理(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做出受理决定,不符合要求的要求补齐补全材料后,重新申请);1、审查(嵩明县环境保护对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实验收,符合要求的作出通
5、过验收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嵩明县环保局再次进行现场核实,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2、审批前公示: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前公示(公示日期7天,公示网址: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公示网)3、审批决定: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且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嵩明县环保局准予通过验收的验收意见,其它情况,下发整改意见书。4、通知建设单位(业主)到嵩明县政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结果。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无审批时限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申请接收 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嵩明县北部行政办公区政务中心环保窗口结果物名称验收意见结果物有效期 长
6、期有效咨询查询 咨询地点: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电话:0871—67924546投诉渠道 嵩明县环境保护办公室0871—67911933材料空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另附材料样张无结果样本《验收意见样张》另附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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