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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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劳动局文件 津劳险[1980]27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暂行鉴定标准》(试行草案)的通知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各区、县卫生局,市属医院,第一、二附属医院,中医学院一、二附属医院,公安医院,各企业医院:  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工作中,为了正确地处理干部、工人因工致残,因病而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鉴定工作,特制定《天津市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和市卫生局《关于做好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望按照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标准有抵触的即行废止。各级劳

2、动、人事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随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研究补充修改。  附:1、《天津市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    2、市卫生局《关于做好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3、医务劳动鉴定表式样(略)                                            一九八○年六月十六日附件一:天津市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暂行鉴定标准(试行草案)  本鉴定标准系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要求,并以伤、病职工“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正常从事其他轻便工作”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

3、力的依据定的,供各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判定职工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使用。  一、职工因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心功经常在三级以上,或合并有严重心律失常者。(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心冠状血管供血不足改变,或有合并症者。)  2、高血压病三期(按1974年全国冠心病、高血压病普查预防座谈会修订的分期标准)。  3、一侧有肺空洞型结核(纤维空洞)、支气管扩张等胸部疾病,它侧也有病变,不能进行手术治疗,并且有明显呼吸功能障碍(指安静状态下出现气促症状),或双侧支气管扩张有反复咳血者。  4、肝硬化失代偿期(指出现腹水或上消化道出

4、血、黄疸等)。  5、两侧肾结核、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引起肾功不全,出现氮质血症,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6、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的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  7、各种脊髓疾病或周围神经疾病,有肢体瘫痪,或尿便障碍经治疗无效者。  8、经常有大发作的癫痫(每月2—3次以上)。  9、糖尿病有心、脑、肾严重合并症,或合并严重感染治疗无效者。  10、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  11、脑垂体、肾上腺等疾病难以治愈者。  12、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经治疗不见好转者。  13、寄生虫病侵犯心、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

5、不能治疗者。  14、心、肝等重要脏器伤、病术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者。  15、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他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代偿功能障碍者。  16、消化器官及其他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重度贫血,消化吸收障碍(客观上须有体重不断下降),重度肠梗阻(指反复发作,必须经过住院治疗才能缓解或手术不能治疗者)等。  17、严重骨盆骨折遗有功能障碍合并尿道损失,治疗后遗有尿道狭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18、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痴呆、癫痫、失语、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控制等症状难以恢复者。  19、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

6、能(强直、畸形、肌肉萎缩以致手不能持物,足不能持重),不能恢复者。  20、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手指缺损六个以上者(包括双拇指全失)。  21、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膝、肘、髕、关节)因伤、病经治疗后不见好转,功能完全丧失,或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部位、程度比照19条)。  22、各种恶性肿瘤经治疗不见好转者。  23、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机体功能,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经治疗后有严重遗症(癫痫、偏瘫、截瘫、胃瘘、尿瘘等)者。  24、伤、病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一米内指数),一目失明目矫正视力在0.2以下,或两眼矫正视力在0.4以下呈管状视野者。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

7、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25、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遗有严重语言不清,嘴嚼障碍者。  26、经专科防治机构确定的:二、三期硅肺、煤硅肺、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脑病,及其他职业病经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职业性放射线病,主要脏器有严重损害者。  27、经专科医院确定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不包括癔病)。  28、接近正常退休年龄(注),患有两种以上严重慢性疾病或伤、病,两种疾病中的一种病的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常年不能工作者。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的疾病如:各种器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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