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狭义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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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狭义无权代理论文关键词:狭义无权代理效力11略论狭义无权代理论文关键词:狭义无权代理效力11略论狭义无权代理论文关键词:狭义无权代理效力11略论狭义无权代理论文关键词:狭义无权代理效力11立法  论文摘要:市场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民事活动之空间纷繁,其了代理制度的愈加发达。然而,代理领域中的也的暴露.在狭义无权代理渐近成熟的今日,合同法以之规定对其规制,对我国民商法领域内的类似了的作用.   民法市民社会的法,其最的原理为“私法自治原则”,私法自治的精髓,既在自治。其核心是指民事主体得以其自由意志设立、变更和终止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代理私法自治的辅助和延伸,为当代各国法律所

2、承认,使民事主体摆脱了事必躬亲的束缚,了交易的、民事活动的社会财富的。代理伴生物的无权代理的则危害交易的安全和本人的利益,,应当对其必要的和规范。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概述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虽具备代理之外观,而人欠缺代理权的法律事实。我国‘11民法通则》之规定,其是指人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他人的名义的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还包括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的不同之处在于表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某种使人误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从使法律强使其有权代理的。而狭义的无权代理则不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也不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本文关于无权代理的论

3、述,是从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界定,排除了表见代理。  所谓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人既代理权也使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他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狭义无权代理简称无权代理。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特征  ,无权代理要求人以他人名义同人实施民事,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人的符合代理的外部条件,涉及三方当事人,人不以他人的名义实施,而以的名义实施便不会产生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人欠缺代理权,包括几种类型:其一,代理人无代理权。其二。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代理人虽享有的代理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或对代理权的限制。其三,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  最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

4、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而无效的合同。  (三)狭义无权代理的性质  关于无权代理的性质问题,各国法律并不将无权代理无效的民事,而是效力未定的法律。我国现行立法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66条: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由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无权代理在性质上的规定与多数是的。所谓效力不的法律,是指法律成立后并不当然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而是出于尚未之中,并且须以人的才能使之变为的或者无效的。与的法律的无效不同,并不涉及法律的否定性判断。,效力未定的狭义的无权代理,在不违反法

5、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法律“中立”,赋予当事人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的选择权。[1][2][3][4]下一页【11  狭义的无权代理可因被代理人的承认或追认,而确认对被代理人效力。代理权是代理的必要条件,却非法律的必要条件。“无代理权的代理因尚未违反法律的构成而仍给利害关系人(即本人)留有自主选择其效力的空间。”事实证明,狭义无权代理并非等同于不利于本人,有些无权代理活动对本人是有利的,是为本人的利益而服务的。另一,狭义的无权代理也代理的某些特征,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其也有利于交易的秩序及保护人宙q利益。最后,法律,彩把无权代理效力的归属权由本人决定,有利于体现对民事主体自由意志的尊

6、重和对其化选择的,也体现了民法的原则,即私法自治。王泽鉴先生指出:“无权代理之法律系属效力未定,须经本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二、狭义无权代理效力的  所谓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人既代理权也使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他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其简称无权代理。效力未定的法律,法律总是赋予民事主体行使某种权利,从而使未定的法律关系得以我国法律狭义无权代理效力的规定,当然也不例外。《民法通则》第66条《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可以清晰地,狭义无权代理效力未定的法律,其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归属的不,将直接关系到本人、人人三的利益。,下文中笔者将从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不同关系来剖析。11  (一)被代理人

7、与人之间的关系  无权代理的法律,立法上赋予被代理人以追认权、拒绝权来保护其利益,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立法又赋予人两种权利,即催告权和撤销权。下面对追认权撤销权的问题作些分析探讨:  1.本人的追认权和撤销权。追认权又称为承认权,是指在善意人未撤回意思表示之前。或人催告期限尚未届满之前,被代理人对狭义的无权代理追认的权利。狭义的无权代理,经本人的追认而溯及成立时而。,追认上等于补授无权代理人以代理权,既然追认等同于授权,而代理权的授予私法自治的延伸和体现,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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