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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周小锋·2013-05-0111:54:42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引言——形形色色的特殊体质 案例一:血友病案。向某自幼患有血友病。2001年1月31日,向某因乘坐的人力三轮车被一辆出租车撞翻而受伤。经治疗,向某右肘血肿基本消失,左膝仍肿胀,不能伸屈活动。司法鉴定认为,向某左膝关节与右肘关节分别构成五级和八级伤残,血友病是关节积血发生的基础,所受外伤并不严重,仅为诱发因素。 案例二:课桌致残案。严某系某中学学生。2002年9月5日,根据老师的安排,严某与同学一起将课
2、桌从二楼搬至底楼。在搬运中,严某右腿碰撞了课桌角。不久,严某感到双脚麻木,不能站立。医院诊断严某的损伤为胸段脊髓血管畸形。经多次治疗,严某病情稍有好转,但下肢仍瘫痪。司法鉴定认为,严某构成一级伤残,其目前状况系在原有胸段脊髓血管畸形的基础上,外力诱发畸形血管出血所致。 案例三:体罚诱发精神病案。夏某于1997年在某中学读初二期间,某教师曾对其进行体罚。1998年春,夏某辍学在家。后因出现少语、自言自语等症状,夏某到多家医院诊治。某精神病医院病历记载:“病员两年前(正读初二)学习成绩差,两次转学,到快班后,学习
3、更落后,老师不重视,甚至还打他,同学瞧不起。病员不与外界接触,与父母也不交谈。父母、奶奶都希望他成龙。”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周小锋·2013-05-0111:54:42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引言——形形色色的特殊体质 案例一:血友病案。向某自幼患有血友病。2001年1月31日,向某因乘坐的人力三轮车被一辆出租车撞翻而受伤。经治疗,向某右肘血肿基本消失,左膝仍肿胀,不能伸屈活动。司法鉴定认为,向某左膝关节与右肘关节分别构成五级和八级伤残,血友病是关节积血发生的基础,所受外伤并不严重,仅为诱
4、发因素。 案例二:课桌致残案。严某系某中学学生。2002年9月5日,根据老师的安排,严某与同学一起将课桌从二楼搬至底楼。在搬运中,严某右腿碰撞了课桌角。不久,严某感到双脚麻木,不能站立。医院诊断严某的损伤为胸段脊髓血管畸形。经多次治疗,严某病情稍有好转,但下肢仍瘫痪。司法鉴定认为,严某构成一级伤残,其目前状况系在原有胸段脊髓血管畸形的基础上,外力诱发畸形血管出血所致。 案例三:体罚诱发精神病案。夏某于1997年在某中学读初二期间,某教师曾对其进行体罚。1998年春,夏某辍学在家。后因出现少语、自言自语等症状
5、,夏某到多家医院诊治。某精神病医院病历记载:“病员两年前(正读初二)学习成绩差,两次转学,到快班后,学习更落后,老师不重视,甚至还打他,同学瞧不起。病员不与外界接触,与父母也不交谈。父母、奶奶都希望他成龙。”司法鉴定认为,夏某的精神分裂症与体罚缺乏必然的因果关系。 上述三个案例都涉及相同问题,即受害人特殊体质是否会对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产生影响?可否成为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理由? 司法实务——中庸之道及其检讨 中庸之道:被告与特殊体质原告分担损害后果 受害人特殊体质具有什么法律意义,对侵权责任
6、构成和承担会产生什么影响,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通过考察判例,笔者发现我国法院大多通过运用原因力理论和公平责任,将损害后果在被告与特殊体质原告之间进行分摊。因往往按一定比例分摊,鲜有全赔或不赔者,故笔者将其称为中庸之道。 1.原因力理论——特殊体质是法律上的原因吗? 血友病案的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向某自身患有血友病是关节积血发生的基础,所受车祸外伤仅为诱发因素,故向某应当自己适当承担部分损失。显然,原告的特殊体质与被告的侵权行为被共同作为原告残疾的原因,残疾的损害后果遂被判决在原、被告之间按原因力大小予以分摊。在
7、体罚诱发精神病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夏某患精神分裂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教师的体罚行为只是原因之一,夏某性格内向、家长要求高、学习压力大等也是重要原因。根据教师体罚行为和其他因素对诱发精神分裂症的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学校承担40%的责任。在涉及受害人特殊体质的侵权案件中,原因力理论运用最广泛的应该是医疗损害赔偿领域。鉴定机构将医院诊疗行为对患者损害的原因力比例形象地称为损害参与度,且大都会在鉴定结论中对损害参与度估算一个百分比。这个估算的百分比往往就成为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责任大小的尚方宝剑。 上述实践不禁引发笔者思考:
8、原因力理论中的原因究竟指自然科学上的原因,还是法律上的原因?受害人特殊体质可以视为原因力中的原因吗? 2.公平责任——需要将存在因果关系作为其适用条件吗?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作为分摊损失的利器,在涉及受害人特殊体质的案件中更是大显身手。在课桌致残案中,法院认为老师组织搬课桌是造成严某伤情的外力诱因,但该原因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是次要的。因学校无过错,故根据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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