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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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论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问题,一直是理论上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这一问题讨论了多年,但至今未形成统一的看法。笔者分别从事法学教学和律师业务多年,在民商事案件代理过程中,经常遇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该第三人是否应当参加诉讼,其地位如何.freelpleader),它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为了其抗辩之需要,以第三人对其被诉的权利请求负有责任为由,将该第三人作为新的被告,追加入原来的诉讼。被追加的第三人本质上属于被告的被告,在法律上被称为“第三当事人被告(third-part

2、ydefendant)”,而原被告之间诉讼中的被告,则被称为“第三当事人原告(third-partyplaintiff)”。这一制度设立之目的在于给抗辩的当事人提供更加充分的寻求保护的机会,它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诉讼参加制度中的强制参加;而后一制度又称诉讼介入(intervention),它有两种类型:作为权利的诉讼参加(interventionofright)和任意的诉讼参加(permissiveintervention)。在前者,如果一个诉讼外的人的权益被一个现在的诉讼所阻碍,那么他应该能够介入诉讼以便保护其权益,除非其权益已为某当事人所充分代表。

3、而对于任意的诉讼参加来说,其前提条件仅仅是有共同的问题存在。5诉讼介入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案外人对于本诉讼标的应该享有的正当权益,从而避免由于该参加人在诉讼中的缺席而导致其权益损失。这一制度有点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民诉法上的独立参加制度。6(二)英美法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在追加第三人制度中,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显然是基于本诉被告对其提起的诉讼。根据《规则》第14条的规定,引入诉讼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被引入诉讼的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其二,如果被告被认定对本诉原告负有责任,则被引入诉讼的人对被告负有或可能负有责任。因此,关于引入诉讼的

4、最为普遍的理论是,第三人有义务对被告进行赔偿,或者有义务共同支付对原告的损害赔偿。被引入的当事人直接对原告负有责任时,则不属于引入诉讼,他必须对被告负有法律义务。而在诉讼介入中,作为权利的诉讼参加,参加者若表明不允许其参加诉讼,它在诉讼中的权益将可能遭受损害。而且对方当事人也未表明其权益也未得到充分的实现,那么诉讼参加应是许可的。一些联邦制定法告知了法院哪些人有权介入诉讼,如果某些人属于此类情形,则《规则》第24(a)要求在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这样的人应当有权介入。同时《规则》24(b)则表明,某人可以作为权利事项而介入诉讼,即如果一个诉讼外的人的

5、权益被一个现在的诉讼所阻碍,那么他应该能够介入诉讼以便保护其权益,除非其权益已为某当事人所充分代表。《规则》24(b)同时也规定了允许当事人介入的情形,但这种允许的介入不同于权利介入,只有“当一个申请人的请求或抗辩和主要的诉讼具有共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时,才能被允许介入。7依照《规则》第24条的规定,当当事人有权介入或可以介入时,在法院的自由裁量下,该当事人被允许介入。三、我国民事诉讼法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一)我国民事诉讼法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

6、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规定,实际上是从立法的角度分别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其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这样两个条件:一是对原告和被告双方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二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据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1.对原告和被告双方所争议的诉

7、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都是围绕着诉讼标的而展开的。诉讼标的界定着法院予以审理和裁判的对象,界定着此诉与彼诉的分野,是法院判断是否允许当事人再起诉的依据。从功用上说,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诉的合并与分离及诉的变更和追加的根据。8诉讼标的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问题密切相联,要理解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必须对诉讼标的有明确的认识。“诉讼标的”的用语,最早载于罗马法。有关“诉讼标的”的称谓,有“诉讼请求”、“诉讼上的请求”、“诉讼对象”、“系争标的”、“诉讼物”等多种。诉讼标的问题在国外争论了一个多世纪,目前仍未形成统一的见解,学说上可分为

8、三大流派:旧实体法说、诉讼法说和新实体法说。其中旧实体法说也就是所谓的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或旧诉讼标的理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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