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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问题与对策 摘要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关乎农村改革和稳定的大局。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制农民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0-224-02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违背承包人意志强迫入股 允许农民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在条件适宜的地区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这对
2、于提高农民经济收入、促进农村发展、解决三农问题有着重大的意义。现实中有的地区政府囿于目前的政绩评价惯性,为了一味地追求政绩,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过程中,肆意利用行政权力剥夺农民的自主决策权,违背农民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增加地方收入和福利的手段,强制农民进行土地入股,致使农民的权益受到损害,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的进行。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评估作价规范缺失 对于土地价值的合理估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尽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财产属性,但在目前情况下,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
3、何进行定价评估,我国立法并没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市场进行自由流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作价作出规定。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股权流转受限 1.股权转让受限 在股份合作制的框架安排下,农民作为股东只享有对股份的收益权,只能凭此参与分红和对企业进行有限的管理,没有对其进行处置的权利,不能够将其买卖、转让和继承。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
4、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承包法》也做出了相似的规定。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对象,依据《管理办法》第9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5、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2.抵押权受限 在当前集体土地所有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成股份合作制后,农民的股权是不允许抵押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有关。目前,我国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限制的。理论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抵押也存在较大争议,许多学者认为中国目前尚未建立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担负更重要的职能是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
6、保障和失业保险职能。如果允许农民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则当债权到期,债务人又无力履行债务,从而实现抵押权时会使农民丧失土地,势必重演历史上农村两极分化,出现大批无地少地农民的社会问题。一旦农民离开了土地,社会又不能对农民提供保障,不利于农村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另外,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银行的风险很大,我国最早试行农村土地金融制度的地方是贵州省媚潭县。该县于1988年在中央和地方的资金、政策支持下,成立了土地金融公司,向土地经营者发放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信贷。1997年经原土地金融公司改建的媚潭土地开发投资公司,因亏损严重被撤销。这一结果标志着农
7、村土地金融制度试验以失败告终。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推动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并不完善。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纠纷解决的规范化制度,甚至有的地方没有成立仲裁机构,一些群众还不知道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以及如何申请仲裁,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仲裁委也由于经费、人员的缺少很难开展工作。而当农民寻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诉讼渠道也不通畅。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问题的对策
8、 制度的本质是为了解决不同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形成的利益冲突,作为制度中重要的形式,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