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湖南商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草案)

天津市湖南商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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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湖南商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天津市湖南商会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加强会费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令第250号《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5章第29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天津市湖南商会是自愿加入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天津市湖南商会向会员收取会费是天津市湖南商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交纳会费是天津市湖南商会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第三条按照《天津市湖南商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凡天津市湖南商会会员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第四条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五条经审议通过的天津市湖南商会会费收取

2、标准,报送天津市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备案。第二章会费收取标准第六条按会员的性质及在天津市湖南商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一)天津市湖南商会普通会员没念一次性缴纳会费2000元;(二)天津市湖南商会理事、监事: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万;(三)天津市湖南商会监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0元;(四)天津市湖南商会副会长: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20000元;(五)天津市湖南商会常务副会长: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30000元;(六)天津市湖南商会会长: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90000万;第七条会员必须按照会费管理办法按时缴纳会费

3、,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天津市湖南商会将取消其会籍。对确有困难的特殊会员,经天津市湖南商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可以减交或免交当年会费。第八条专家学者及知名人士等有意参加天津市湖南商会的,可以通过天津市湖南商会成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可成为天津市湖南商会特邀会员或顾问,免交会费。第三章会费的使用第九条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天津市湖南商会会费主要用于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天津市湖南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保证天津市湖南商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及天津市湖南商会举办的论坛、讲座、会刊、网站、考察活动以及对个别困难会员特殊情况的

4、资助等。第四章会费的管理第十条筹备期间,由临时财会人员代为保管,出据商会收据。待正式挂牌成立后,天津市湖南商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第十一条天津市湖南商会会费由天津市湖南商会办公室财会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天津市湖南商会财务预算管理。每年6月30日前,会员将应交会费上交商会财务部门,也可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寄到天津市湖南商会。第十二条天津市湖南商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监督,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天津市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

5、办法经天津市湖南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天津市湖南商会成立之日起实行,由天津市湖南商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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