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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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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国际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均衡原则论文..摘要:控辩均衡又称控辩平等,是指控诉方和辩护方在刑事诉讼法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拥有相应的权利(机会、手段),以保证诉讼中双方能够平等对抗。控辩均衡原则不仅是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要求,而且是程序正义的必然体现,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国际法院以及特设法庭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1996年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控辩均衡关系的确立,但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最低要求仍有一定的距离。中国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时..,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诉讼制度,以修正控辩失衡的现状。一、国际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均衡原则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逐步融合,
2、控辩双方平等作为一项权利在世界上至少51个国家的宪法中都作出了规定。该项权利的内涵相当广泛,它包括为辩护准备充分时间和条件的权利等。英美法系的控辩平等经历了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演变过程。早期英美刑事诉讼制度完全遵循“公平游戏”(fairplay)的司法理念,为了追求纯粹的程序正义,法官不介入控辩双方的对抗之中,诉讼本身成为控辩双方的竞技比赛。诉讼结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控辩双方的诉讼技巧,这种对抗既无法实现诉讼的效率,也难以保证诉讼的公平性。为了克服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对抗所带来的实质上的不平等,英美法系吸收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合理因素,要求法官充分运用诉讼指挥权,给予较弱被告方一定的特殊保
3、护。例如,在证据开示程序中,要求控诉方应向辩护方开示更多的信息,从而保证辩护方有能力与控诉方平等对抗。在当今大陆法系各国,控辩均衡被认为是“公正审判”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随着大陆法系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二战”结束以后,各国深受国际性人权保障潮流的影响,特别是欧洲人权委员会及其制定的《欧洲人权公约》的影响,各国逐步吸收《公约》中的规定,赋予被告人一系列基本的程序性权利,提升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总之,两大法系在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不仅使检察官与被告人在法律地位上平等,而且通过立法和判例从控辩审三方面实现二者在实质上平等:第一,赋予被告人一系列特殊的程序性权利,使其在参与诉讼
4、的能力上逐步接近或赶上控诉方;第二,强调检察官在刑事追诉活动中的客观义务,防止检察官滥用权力,通过追求对被告人实施不公正、不合理的定罪和判刑来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第三,要求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利用自身的裁量权对被告人给予更多的保护,保证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对待。虽然控辩均衡主义在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不同诉讼模式中均存在,但是由于法律文化传统、诉讼模式不同,控辩均衡原则在不同国家中实现的程序也不同。相比大陆法系各国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对控辩均衡原则贯彻得更为彻底。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对控辩均衡原则的实践,影响了整个国际刑事诉讼程序。国际刑事诉讼程序是在吸收对抗式和纠问式诉讼程序合理因素基础之上建立的混合
5、式诉讼程序。虽然《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没有明确控辩均衡的权利,但是这两个宪章的规定均包括辩护权和获得指控通知的权利在内的一系列诉讼权利,保护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尽管如此,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中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例如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允许法庭作出缺席审判等。《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规约》(以下简称《前南规约》)、《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以及两个法庭的《程序与证据规则》(第44—46规则的规定)弥补了上述不足。《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进一步明确了被告人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接受公平、公开、迅速审判的权利,
6、获得翻译人员帮助的权利,出席庭审接受审判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保证控辩双方平等地参与诉讼,提高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此外,一系列人权公约亦通过强调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来实现控辩均衡。例如《世界人权宣言》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由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听证的权利,以及为每一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人进行辩护所必要的各项保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宣布了在不无故拖延情况下受审的权利,以及由依法设立的合格、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听证的权利。可以说,随着国际刑事诉讼程序的不断完善,控辩均衡作为一项权利已经是当今国际刑事诉讼程序
7、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均衡原则中国于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内容和结构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变化。首先,从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换,更加接近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总体趋势。特别是庭审制度的改革,弱化了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作用,提高了控辩双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其次,在整个诉讼中,强化了辩护职能,提前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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